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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5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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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适用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市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投资者奖励

第四条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独资兴办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我市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5年内由受益财政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其他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绿化费。
第九条 对投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现代农业及物流、现代服务业,连续两年累计投资到位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授予“濮阳市战略投资者”称号,并奖励项目法人代表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投产为我市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以产生税收、安排就业人数、增资扩股等由高到低排序,评选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授予“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称号。

第三章 引荐者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市外资金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奖励引荐者。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奖励4‰。
第十三条 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奖励引荐者。引进世界500强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6‰奖励引荐者。
第十四条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者。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由受益财政按实际评估价值的8‰奖励引荐者。

第四章 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对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或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七条 对我市外来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除外),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认定及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外来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外来投资者持固定资产、资金到位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再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引荐者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市、县(区)招商部门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引荐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引荐证明等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市、县(区)政府批准,由项目受益财政予以兑付。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者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账、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市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不适用本办法。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以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投资额均指人民币。以外币投入的,按资金到位之日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濮政〔2009〕35号)和《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濮政〔2009〕36号)同时废止。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周口市现代畜牧业发展奖励与考评办法


为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决定》(周政〔2008〕18号)要求,特制定以下考评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设立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乡(镇)奖、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奖。评出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3个、畜牧业生产先进乡(镇)20个、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80个。对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对评定的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每个奖励5万元。

二、考评标准

(一)畜牧业生产先进县(市、区)

1、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有政策、办法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2、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在30个以上,规模饲养存栏量占总存栏量的比重在65%以上。

3、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个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个以上。

4、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5个以上,产品认证企业1个以上。

5、基层防检体系健全,乡镇防检中心全部合格授牌,并正常开展工作,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6、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的现象,无食用畜产品中毒事件发生。

7、当年成立的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的养殖专业合作社30个以上。

(二)畜牧业生产先进乡(镇)

1、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有政策、办法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2、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在5个以上,规模饲养存栏量占总存栏量比重在75%以上。

3、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2个以上。

4、乡镇防检中心建设规范,并正常开展工作,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5、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的现象,无食用畜产品中毒事件发生。

6、当年成立的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的养殖专业合作社5个以上。

(三)标准化养殖小区

1、养殖小区规模。入住农户在3户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O00头以上、蛋禽存栏3万只以上、年出栏肉禽10万只以上。

2、养殖小区选址。新建小区距其它养殖场区、居民区、主要公路和厂矿企业500米以外,小区内公共设施要做到水通、电通、路通。

3、养殖小区布局。小区内要分生产区、管理区和污物无害化处理区,要建有沼气池和完善的消毒设施,生产区净道、污道分开;奶牛养殖小区建有单独的挤奶厅,肉牛、奶牛养殖小区建有青贮池。

4、品种与投入品要求。小区内所养动物要统一畜种,所用饲料、兽药要来源于正规厂家,购用记录齐全,严禁使用人用药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5、消毒与防疫要求。符合动物防疫卫生要求,有《动物防疫合格证》。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要进行严格消毒,对所养动物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并认真做好消毒和免疫记录。

6、规章制度及无害化处理要求。养殖小区内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悬挂在相应位置;小区内保持清洁卫生,对畜禽粪便、污物及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7、人员与组织要求。小区内要有专职或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成立有养殖协会或专业合作社。

8、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三、考评程序和办法

(一)考评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认真组织申报工作,根据考评标准形成本县(市、区)现代畜牧业发展情况汇报材料;对先进乡(镇)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要在层层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把关、认真筛选,并在初评后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畜牧局。根据申报情况,市政府组织市畜牧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采取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实地考评的办法,对申报单位和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考评。

(二)考评办法

1、听取汇报,并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2、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数根据各地申报数量逐一核查,规模饲养存栏量占总存栏量比例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进行测算。

3、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省市下发文件为准。

4、基层防检体系建设和有无重大疫情发生以实地查看和有关文件为准。

5、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产品认证企业以省畜牧局下发文件为准。

6、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及食用畜产品中毒事件以省市通报文件为准。

7、养殖协会及专业合作社以民政局和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