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5:1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会展办、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制订的《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 市会展办 市工商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推动长沙国际文化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展会登记核准部门登记核准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政府监管、展会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对展会期间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四)依法查处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五)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
  (六)将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会展管理部门。
  第五条 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现场办公: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展会主办方应当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举办第五条规定的展会,市会展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办方提交的备案材料在开展30日前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方备案的知识产权及有关展会中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情况按类别编印成册,在招展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或者参展方手册上,公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受案的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在展会结束后将展会的知识产权信息与资料及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六)配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市会展办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的,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机构由主办方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未要求设立投诉机构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参展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参展;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参展项目上规范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三)配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管理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展会中的涉嫌侵权行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展会主办方投诉,也可以就展会中的涉嫌侵权行为直接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方提出投诉时,应当填写《投诉请求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方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投诉材料副本或复印件送达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并配合展会主办方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被投诉人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有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参展方的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方当届乃至下届的参展资格。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提出侵权处理请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署或者盖章的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权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版权的,应当提交版权权利证明、版权人身份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展位等;
  (四)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第十八条 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在调查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到涉嫌侵权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对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以及其涉及侵权内容的资料。
  第二十条 对展会期间的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依法主动查处,并依据《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和参展方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 证监机字[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

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

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

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

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

票总金额的1%-2.5%。

  2。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协商确定。

  3。承销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出建议、提案,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重
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许多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重视的,是认真负责
的,许多地方和部门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是,也有少数承办单位的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甚至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抓得不紧,答
复不及时;对一些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为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做好,现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方、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承办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
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催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承办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就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并及时作出答复。
三、有关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办理工作。凡建议和提案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单位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答复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
五、要不断提高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质量。答复函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或提案要件件有答复;对重要的建议或提案的答复函,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把关,切实保证办理的质量。



19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