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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时间:2024-07-05 17:0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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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74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8批和符合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34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8批)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1/W020101101617549189490.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4批)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1/W020101101617549198365.pdf
     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1/W020101101617549216659.pdf
     4.公告变更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1/W020101101617549223925.pdf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2001]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

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2)建施劳字第49号)。

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

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

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规[1993]112号)。

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

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

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

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

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浅论债的履行分类

韩召峰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咱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所性质、目的和交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完全履行,即全面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所谓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呈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较为觉的为期限上的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较为特殊的为加害履行,同时受领迟延也不为适当履行的一种情形,主要说明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不适当履行合谋的形态。
  1.履行迟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要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百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百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例如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应负履行不能的责任。但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履行不迟延也会发生该损失的,则可免除其责任。
  2.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亦即债的履行有瑕疵。其表现可有多咱,如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品质不合要求,或者履行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不合要求等。
  3.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不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是批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百拒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是一种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有所不问,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多为故意,但也可出于过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