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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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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七号]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区规划、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

  第九条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组织编制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改造及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

  (二)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

  (三)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

  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十一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予以逐步搬迁。

  第十三条 慈城古县城内街巷恢复应当尊重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

  慈城古县城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风貌和工艺。

  第十四条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所有人承担。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和修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也可以与所有人协商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毁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搬迁。

  第十五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对慈城古县城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古县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有计划地引导古县城内的居民向外分流,使古县城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在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对慈城古县城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地下空间能满足的,应当入地埋设。对原有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有关单位应当逐步改造、入地埋设。

  第二十条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缩小过水断面和开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县城保护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相应的化粪设施。禁止乱倒粪便、污水。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慈城古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报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

  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第二十六条慈城古县城内的沿街广告、标识、标志及店铺的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第二十七条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慈城古县城内的车辆通行与停放实行控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慈城古县城投资,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博物馆的举办、民俗客栈的开发经营;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开发经营;

  (三)传统饮食、医药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

  (五)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和交易;

  (六)文化创意产业经营;

  (七)其他历史文化研究、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单位和个人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时,不得对其造成损坏。

  第三十一条利用慈城古县城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城古县城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等活动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传统建筑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江北区人民政府根据《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慈城古县城历史风貌和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保护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发布以来,我国农民拥有的拖拉机数量增加很快。农民在利用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的同时,积极参与运输活动,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城乡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拖拉机行驶速度低,制动性能差,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事故,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与交通安全。为了既稳定农村经济政策,又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交通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大中城市市区、旅游风景区、主要干线公路及其他公路的交通拥挤地段,要规定一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不准拖拉机上路。
二、各地要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监督管理。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后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驾驶员必须靠右行驶,并减速让行。
三、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按照一九八八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保发字[1988]350号),向车辆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992年9月7日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协学发〔2007〕208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
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与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以下简称“沙龙”),增强实效,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龙旨在充分发挥学术交流作为原始创新源头之一的作用,营造自由进行探究、鼓励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原始创新的环境,弘扬敢于质疑、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为萌芽时期尚未获得学术主流认可的学术思想、理论观点以及学术灵感提供一个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
第二章 沙龙特点
第三条 沙龙主要特点概括为:三个倡导、四个没有、五个突出、六个自主。
(一)三个倡导:倡导大胆创新,倡导交流互动,倡导争辩质疑。要求与会者观点新颖,言之有物,反对假话、空话和套话,不重复别人观点;强调互动和质疑,鼓励学术批判,在讨论争辩中“孵化”新思想新观点,在质疑交锋中“孕育”学术创新。
(二)四个没有:没有门槛,没有权威,没有领导,没有框框。与会者不论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只要符合当期沙龙的主题,有真正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思想,都可报名参加;与会者可以说不成熟的话,可以说正式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不了的话,可以说自己最想说的话。
(三)五个突出:力求突出主题新颖性、人员专业性、形式发散性、学科交叉性和成果科学性。主题要有新意,体现创新精神和学术价值,讨论的学术主题应相对集中、学术观点鲜明,防止没有边际的泛谈和清谈;与会者要有学术背景和学术修养,属科技共同体范畴,不讲外行话;形式注重争鸣和质疑,自由式讨论;突出学科交叉性,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进行交流碰撞,激发新的思想火花;对符合学术精神和科学规律的会议成果结集出版,形成沙龙系列文集。
(四)六个自主:沙龙议题、议程、会议形式、召开日期、会议地点和参会人员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把学术沙龙的学术主导权交给科学家。
第三章 沙龙组织形式
第四条 沙龙实行领衔科学家负责制,每期由1-3名科学家领衔;会务组织工作委托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地方科协和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沙龙不设主席台,通常采取圆桌会议或其它合适的形式,参会人员座次按照姓名汉语拼音顺序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布。
第六条 沙龙不举行开幕式,不请领导讲话,由主持人简要介绍本期沙龙设立背景及讨论内容,并播放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作的沙龙介绍影片后直接进行发言和讨论。
第七条 每期沙龙规模一般为20-30人,会期一般为2天左右。
第八条 参会人员采取领衔科学家邀请与网上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形式。自愿报名者须提供相关学术观点摘要并征得领衔科学家同意后方可参会。确定参会人员时,应注意吸纳相关专业领域学者参加,注意学科交叉,同一单位同一领域的参会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九条 沙龙不在会前征集论文,要求与会人员提前对讨论主题做充分准备。会议期间每人可申请主题发言和讨论发言。主题发言不是宣读论文,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每个主题发言之后安排集中讨论和争辩质疑,每人可多次申请讨论发言,但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每期沙龙讨论争辩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整期沙龙时间的50%。
第十一条 沙龙对与会者发言进行现场速记。文稿经承办单位汇总、领衔科学家统稿审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报书记处审定后,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沙龙采取面向科技界广泛征集主题。凡主题新颖,领衔科学家有创新思想和观点,能够邀请一批不同领域、具有共同兴趣的专家围绕主题进行争鸣讨论的方案均可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沙龙活动主题根据“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以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报,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有意提出申报的单位,请认真填写《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方案征集表》,提前3个月提交至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学术交流处。征集表可于中国科协网页(http://www.cast.org.cn)“学会与学术”栏目下载。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全年受理申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专家各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结果由学会学术部上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审定后,在中国科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通知申请者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入选沙龙申请者接到通知后,须于30天内与学会学术部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沙龙组织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沙龙项目的总体筹划、主题确定、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追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八条 领衔科学家职责如下:
(一)根据沙龙特点提交沙龙主题申请表,策划沙龙议题、学术组织方案,设计会议程序,确定召开日期、会议地点,主持沙龙会议。
(二)起草沙龙邀请函,邀请沙龙参会专家,协助承办单位收集专家资料。
(三)负责与会专家发言的审查和统稿,整理汇总沙龙中出现的学术观点,对沙龙作学术总结。
(四)协助承办单位编辑文集,编写文集《序》等。
第十九条 会务承担单位职责如下:
(一)协助领衔科学家选择环境安静的合适会议地点和会议室。
(二)协助领衔科学家起草邀请函,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审定后以学会学术部名义印发并发送。
(三)落实专家参会情况,收集专家简介、照片,提前2-3周向学会学术部报送参会专家名单。
(四)编印会议资料,包括会议日程,参会人员通讯录、参会专家简介。资料署名落款统一为“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通讯录中专家按照姓名的汉语拼音顺序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另列。专家简介根据通讯录顺序编印。印刷时采用A4幅面,封面采用120克纸,内容部分70-80克纸。
(五)落实能承担相应任务的速录人员;速记人员应提前到会熟悉会场及座位设置。
(六)落实会议食宿及交通,包括往返交通安排,车辆租用等。
(七)负责会场布置等相关工作。
1.会议室和酒店门口应设有横幅标识。会议室标识为:“中国科协第x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酒店门口横幅为:“热烈欢迎参加中国科协第x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的专家”。
2.与会者桌签以主持会议的领衔科学家为基准,以姓名汉语拼音为序依次摆放。并设工作人员席、记者席、速记人员席等。
3.准备会议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投影机、音响话筒、相机、打印机、桌签、电源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电脑声音输入到会议室音频系统。
4.准备必要的文具,如文件袋、纸、笔等。
(八)负责会议讨论时传递话筒、播放幻灯片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安排会间茶歇等事宜。
(十)负责沙龙报道稿件的起草工作,于沙龙结束后2天内向学会学术部提交沙龙主要情况及学术观点简述,并附会议照片,供中国科协网站报道使用。
(十一)整理会议记录,将发言内容分别反馈与会者自行修订后汇总,交领衔科学家统稿审查后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十二)负责联系文集出版相关事宜,于沙龙结束两个月内完成正式出版文集等事宜,并及时将出版后文集分发到与会专家。
(十三)负责邀请相关专业媒体到会采访报道,收集媒体报道稿件。媒体报道稿件视情作为附录编入沙龙论文集。中央级科技类媒体邀请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协调。
(十四)完成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承担沙龙公共费用及出版论文集所需费用,与会者城际间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参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