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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时间:2024-06-03 14: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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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发〔2009〕89号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省或者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1.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省份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通知有关中央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

(3)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由救灾司备灾处会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及时收集核实灾情,确认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确定。



二、救灾应急四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地震灾害为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四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有关应急信息;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新闻媒体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救灾司或国家减灾中心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确定,并报告分管副部长。



三、救灾应急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三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灾区省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与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民政部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示。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确定,并报告部长。



四、救灾应急二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二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密切跟踪灾情动向,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2小时与灾区省份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建议由民政部部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5)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导。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必要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后勤保障。

救灾司综合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生活福利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2)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确定。



四、救灾应急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一级响应(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三)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减灾委正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新闻。

2.视情况成立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全部人员参加救灾工作。部总值班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各处室(部门)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24小时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

3.及时协调和协助部领导对灾情响应和有关救灾工作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协调与灾情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中办、国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协调办理国务院应急办和部有关决定事项,督促中央和国务院就救灾工作交办的事项,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指示和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办理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各类文电、会议通知等。

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定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

8.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视情况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信息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统一对外发布灾情,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民政部部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

六、其他情况

(一)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规程。

(二)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9月1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法经字〔1990〕71号请示和福建省高级法院〔1990〕闽法经函字第012号函均已收悉。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副食品商店(下称“副食店”)诉福建省莲江县■头供销社驻榕购销站(下称“购销站”)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与福建省莲江县安凯奇达水产精制厂(下称“精制厂”)诉副食店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副食店与购销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精制厂享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在精制厂主张权利时,既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他人已进行的诉讼中,也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既然本案精制厂已向有管辖权的莲江县法院另行起诉,故不应发生诉的合并审理问题。且,就这一争议,你们两院在报请本院后又重新商妥,两案不再合并审理,两院间的争议实已解决,因此,本院同意你们两院商定的分案审理的意见,请你们分别通知道里区法院和莲江县法院,在审理两案的过程中要互通情况,以避免发生矛盾。上述意见不再函复。


关于我院全面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调研

盛立军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院一直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我们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程序,严把案件程序、实体审查关,充分发挥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目前我院检委会的基本状况

  我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未设立专职委员,平均年龄岁,全部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除3人担任院领导职务外,其余4人都分别为不同检察业务部门的骨干,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因我院人员较少,故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和专职检委会委员,同时也未设检委会兼职秘书,检委会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全部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研究室主任兼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今年以来,我院检察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议事议案方面取得了扎实的工作效果。到目前为止,共召开会议3次,讨论案件3件3人,组织专题学习2次。所议案件中,委员们均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当仁不让,各抒己见,而且决议结果全部达到正确、合理。

二、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首先,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制度。为了确保检察委员会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了不规范操作行为,使检察委员会工作日趋正规和完善。

  其次,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和会务程序。在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组织中,我们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规则办事,严把组织程序关。每次例会前由承办部门对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及时移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对案件材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提请部门补充或修改。发现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及其它程序问题,与提请部门沟通,达不成意见的,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实体审查中,对提请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案件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供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策时参考。经审核符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条件的,通知承办部门按照标准格式印刷材料并将拟定的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呈报检察长审查决定,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我们坚持检察长主持的例会制度,每次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首先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并听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发表参考意见,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按照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最后由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得出讨论结论。会议内容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作以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归档。会后,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再次,严格审查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报送的审查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主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实体审方面,主要审查运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得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审方面主要审查案件在各环节采用法律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提请上会案件范围,是否经过科室负责人同意和是否经过科务会讨论,材料使用语言文字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上述审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材料,可以纠正的告知相关科室或人员及时纠正,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一律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复核,或补充相关材料。

三、我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措施和经验

  我院积极探索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合理拓展检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案件质量上监督决策功能。一是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程序过滤、实体把关与对一般案件的质量管理监督相结合,既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又对本院办理的其他案件在结案时进行文书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经检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即可结案归档;如果发现问题,则进一步复查案卷,向检察长或检委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二是强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与案件承办部门的双向制衡,确保办案质量和执法公正。我院规定凡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必须由检委办逐案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不受承办部门影响,独立作出审查意见,实行双向监督制约。三是强化检委会决定的监督执行,确保检委会决定的法律权威。对凡经检委会审查决定的案件,我院检委办都要对案件承办部门执行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监督。

四、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

  首先,规范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质量,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其次,规范检委会责任追究制。在加强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责任追究负责制。积极实施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对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因承办人对事实、证据汇报不准造成错案的,应对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规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机制。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工作,应在督办人员是否到位、督办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是否遵守了督办规定等方面对督办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同时,建立懈怠执行或错误执行责任制。将那些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执行认识不够,执行不严、迟缓执行甚至错误执行的,追究承办人及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以确保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 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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