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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2:1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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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厅函〔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启动实施之年,做好今年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国家招生制度的严肃性,现就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高校领导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既要抓好招生考试规范管理工作,又要抓好招生考试监督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细化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把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招生考试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地方和高校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既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校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以及执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要会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教育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队伍业务过硬,忠于职守,敬业负责。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制度建设。地方各级招生考试管理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各高校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继续加强招生考试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招生考试制度建设。要根据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学校领导集体决策重要事项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要进一步强化、细化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对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确认、考核、评价、录取等各个环节,都要提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制度性要求,切实做到考核严格、评价科学、录取公正,防止招生行为失范。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制度,充实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保证“阳光招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招生考试工作安全规范进行。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招生考试制度的执行力。地方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会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全面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要针对近年发生的招生考试案件,进一步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既要高度重视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要着力加强操作层面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会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高校建立健全相互协调、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责任明晰、快速处理的信访工作机制。要重视解决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要以有效监督促进规范管理,确保国家招生考试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四、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大对招生考试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地方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伪造材料、资格作假以及考场舞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违规承诺乱招生、混淆学历性质欺诈招生,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员,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证招生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松原市草原禁牧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草原禁牧的若干规定


为尽快改善草地生态环境,保证牧业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长远受益,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牧业局制定的在我省西部实行草原禁牧与舍饲养畜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2〕1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自然和人

工的草地、草坡。
  第二条 采取季节性禁牧、重点草场限牧和划区轮牧的方式,

分步实施草原禁牧:
  (一)2002年试点乡镇对采草场和碱斑面积超过30%、已经

开始沙化、碱化的放牧场实行全年禁牧,对碱斑面积在30%以下

的放牧场,在4月1日至9月1日食草畜禽禁止放牧(以下每年禁牧

期略同);其它乡镇在4月15日至6月15日,所有大牲畜和羊禁止

放牧。
  (二)2003年全市所有乡镇在禁牧期内禁止放牧。
  (三)2004年全市80%的乡镇实行全年禁牧,20%的乡镇在

禁牧期内禁止放牧,禁牧期结束后允许放牧。
  (四)2005年全市所有乡镇实行全年禁牧。
  (五)2005年以后,根据草原植被恢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轮牧申请,经县级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统一规划,县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实

行划区轮牧,轮牧期为一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牧业部门做好舍饲品种引进、改良、

培育及畜禽棚舍建设和粗饲料开发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规模舍饲畜禽大户在建舍用地、牲

畜运动场占地、退耕还草地块承包,以及在承包田上种植饲草饲

料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五条 在草原面积较大、发展牧业的重点乡镇有计划地建

设人畜分离、规模较大的标准牧业生产小区。
  第六条 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草

原生态的宣传教育,普及草原禁牧和舍饲畜禽生产知识,提高广

大农民对禁牧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自觉实行草原禁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地资源的义务,对违反

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保护设施和草原植被及严重干扰草原禁

牧工作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