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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10:2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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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我市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集聚区走创新驱动的科学发展道路,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濮政〔2010〕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以创新发展为主要驱动力,能够有效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加工度企业集群发展为特征的主导产业或充分体现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基本形成有效支撑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

第四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70号)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自主创新专
项资金等要向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倾斜;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加强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对于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申报的重大科
技专项、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计划项目指标予以单列。

第五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要为促进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发挥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要更加突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加突出提高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创建培育和指导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制定并实施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进行指导、支持。
(三)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进行评审、考核。
第七条市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所在县(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落实扶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体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方案科学可行,组织机构健全,建设有能够辐射产业集聚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加工度产业集聚度较高,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色突出,并具备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具有丰富、可持续的创新人力资源,6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有研发中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创新活动的比重达7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中中等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比重大于15%。

(三)具备一定的创新条件。创新投入能够满足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产品创新等创新活动的需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R&D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2%。

(四)具有显著的创新效益和创新成果。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20%,企业(单位)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授权专利数不低于15件。

(五)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质量较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达到15万元/人以上。
第九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工作。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总体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数据应经县(区)统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报请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同意。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相应部门予以批复。

(三)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认定为“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具有一定基础、基本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认定为“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予以重点培育。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条对认定为“濮阳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管委会,予以授牌,优先推荐申报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第十一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报告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开展年度考核。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情况及发展报告。

(四)运行良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以二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培育,到期如无明显进展的,不再列入“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第十二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污染等事故的。
(三)有土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知发〔2006〕45号)


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06年起设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以激励自主创新。为确保贵州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并于日前经省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为切实增强我省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
贵州省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奖范围: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
三、奖励种类
1、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
2、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
四、奖励周期
每两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五、奖励标准
1、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且每次每项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
4、知识产权奖属省政府部门奖,每两年统一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评奖办法
1、对省内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务院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2、申报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
(2)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5)专利、商标、名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分别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职能部门商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4、每期奖励的组织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经费来源: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八、本奖励办法自2006年起执行。


  伦敦奥运会结束不久,“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等商标注册信息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8月26日央视报道称,商标市场近年涌现出了新群体——商标职业抢注者。他们申请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通过商标高价转让,进行不正当的牟利(8月27日《北京晨报》)。

用名人注册商标,可谓一本万利,注册费大约在千元左右,但是,注册成功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却是少则几万元,高则数百万,甚至更多。这种行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的商品,并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

对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工商部门虽表示要“探索建立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个人、企业以及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并无法律依据作支撑。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并无禁止利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规定,仅第10条第8款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一条款可否解释为禁止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仍存争议。

正因如此,许多抢注名人姓名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可,而名人本人和社会公众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申请商标委员会撤销被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例如,目前以刘翔作为商标的达48个、林书豪299个、姚明110个……而新成为奥运冠军的孙杨、叶诗文等人的姓名又成为新的抢注热点。

当然,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2011年底,武汉某公司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最终被法院判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但是,从新一轮的抢注风来看,只用侵犯姓名权诉讼,难以遏制这一问题。因为,这种诉讼只是事后的,且维权成本高,难以应付多如牛毛的抢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标法》中对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作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这方面在国外有立法先例可循,例如《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对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