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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0:1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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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上半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53号)要求,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是,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ADIS”)部分业务系统上线后反映的区划代码实际应用情况看,各地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基层实际应用的以及PADIS已有的三套区划代码间均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自行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编码仍不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是加快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归口管理制度

  由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规划统计、计划财务)处负责区划代码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本省(区、市)范围内人口计生区划代码变更、审核和维护工作,指导开展区划代码在各项业务系统中的应用,及时解决区划代码规范与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其他业务处室沟通,做到区划代码一次调整、相关业务数据及时迁移,确保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始终应用统一、规范的区划代码。

  二、完善编码规则

  对于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县级及以上一律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划全称和代码;乡级及以下可参考民政统计代码进行编码;若民政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153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并参照统计部门的编码赋码。

  对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要使用规范全称并参考民政统计代码赋码;若民政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人口计生部门可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编码规则并参照统计部门的编码赋码。若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均没有该建制单位的,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人口计生专用代码码段赋码。

  三、开展集中清理

  从现在起,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地、县、乡三级区划代码集中清理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网上发布各地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区划代码、PADIS现用区划代码、民政最新统计代码(网址http://addr.happyhome.net.cn),供各地使用和参考。

  4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辖区内区划代码清理工作,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区划编码规则,逐一检查本辖区内乡级及以上各级区划代码应用情况,确定一套本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范、能够应用于各项业务系统的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及代码,并填写PADIS现用区划代码与本次集中清理后的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样式见附件)。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辖区内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区划代码,尤其要注意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区划代码审核工作。清理确定的区划代码表及其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均须经本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5月1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本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乡级及以上区划代码变更工作。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将按编码规则对清理后的区划代码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实时反馈填报人核实后重报。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变更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变更乡级区划代码,地级人口计生委要督促检查县级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在网上对地、县、乡所有区划代码进行统一审核确认。

  5月底前,国家人口计生委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供各地下载、应用。

  6月1日起,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各地清理上报的区划代码导入PADIS。按照各省提供的变更对照表,逐省开展PADIS业务数据从原有区划代码向新区划代码迁移。统计报表数据不做迁移。对于不能通过程序自动完成迁移的业务数据,将分别告知相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由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手工迁移。各省自行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也应及时采用清理确认的统一区划代码并完成数据迁移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充分认识区划代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部署辖区内区划名称及代码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清理、审核、上报任务。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把各地开展区划代码工作情况纳入信息化建设考评范围,作为以奖代投的重要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认真总结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区划代码调整工作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各地在集中清理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以下人员。

  组织管理问题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王瑾玲 王韦华

  电话:(010)62030586,(010)62030583,传真:(010)62030820

  邮件地址:pdpd@263.net.cn

  技术操作问题

  联系人:湖南省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赵慕华 左星

  电话:(0731)4178189 ,传真(0731)4178189

  邮件地址: 13654168@qq.com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政府规章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名义(含以办公厅名义)发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发布的,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
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法制局具体负责承办,统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应包括规章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规章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送二十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必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由发布的部门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送二十份,同时附送省人民政府领导
批准签发的文稿复印件一式三份。
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于规章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送二十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收到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规章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后,应按要求填写规章备案报告并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如需查阅规章或询问规章制定中的有关情况时,有关部门应按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我省报送备案的规章,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转报国务院法制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于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查。
第十条 对于不报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原制定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3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06号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市属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执行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的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对市管企业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党委成员(除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除总经理)的管理职能。

(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金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劳资、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和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与综合法规科合署)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制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规定和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统计评价科(与考核分配科合署)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改革重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与监事会、财务总监办公室合署)

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肇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肇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预算财务科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收益,监管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与人事科合署)

负责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提出选派所监管企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培训、出国(境)人员报批等工作。

(八)党群工作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1、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要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2、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3、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应要求所监管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市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的薪酬、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4、与组织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仍由市委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人选,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组织部门在听取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市委审批;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5、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监察室,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有的指示、决定的情况;检查、处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市纪委、监察局(或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协助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