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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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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09年的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进一步规范部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的良好舆论环境,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6]7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卫办新发[2006]46号)的有关规定,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经请示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各司局和全体公务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业务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要注意执行部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遵循新闻宣传工作规律,严格执行新闻纪律,科学规范地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中宣部新闻局、国务院新闻办一局,卫生部直属单位、主管社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附件:
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的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特制定以下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一、新闻发布制度
部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是卫生政务公开和卫生新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司局和全体公务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新闻宣传工作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提高引导舆论的能力。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卫生部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公众介绍我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针对境内外卫生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形成卫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保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公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介绍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重要卫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服务以及其它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卫生政务信息;针对外界对卫生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卫生部设新闻发言人,办公厅设新闻办公室(对外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部机关新闻发布工作;部领导秘书和各司局综合处室负责人作为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处理与部领导和各司局有关的新闻发布事宜;新闻办公室和各司局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不同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四)例行新闻发布会。例行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可由新闻发言人自行发布,也可由新闻发言人主持、邀请司局领导发布,必要时可邀请部领导出席例行发布会。发布主题由新闻办公室和业务司局商定,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告部领导;发布材料和答问参考由业务司局提供素材,新闻办公室负责整理,重大和敏感问题的答问参考应报请部领导审定。
(五)专题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可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应司局要求或由新闻办公室商有关司局,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报请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新闻办公室和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部领导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卫生政策和信息。专题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主持,请司局负责人向新闻单位介绍某一重要卫生工作的思路、出台的政策措施、举办的重大活动,通报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沟通信息、回答提问。
(六)发布新闻通稿。卫生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工作动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一般由新闻办公室以发布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同时将新闻通稿和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卫生部网站和《卫生部公报》上刊载。对于某些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可安排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表声明或谈话,也可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对部领导或司局负责人进行集体采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执行。
(七)与部机关新闻发布相关的其他事项。卫生部直属单位、主管社团和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及部级重点科研基地,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卫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业务主管司局应事先要求有关单位做出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计划,商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统筹考虑,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申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二、接受媒体采访制度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要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尊重记者的劳动,充分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关心、支持卫生工作的积极性。对新闻媒体关注的卫生热点问题,各司局应配合办公厅新闻办,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介绍卫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正面引导。
(一)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媒体对部机关的采访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各司局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二)新闻媒体申请采访部领导或向部领导约稿,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部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方可刊载。
(三)新闻媒体申请采访部内有关司局,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商有关司局安排采访事宜。
(四)司局收到采访要求后,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当及时反馈办公厅新闻办公室,以便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的采访。
(五)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相关司局应选择权威专家,主动协助办公厅新闻办配合中央主流媒体的采访需求,积极解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以避免新闻单位刊播不科学、不准确的信息,误导群众。
(六)部机关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办公室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以免带来负面影响。
(七)除根据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机关公务员一般不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实需要,应当征得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的同意,但不得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等形式向媒体透露一些不确定的核心信息。
(八)国外新闻机构常驻中国记者和港澳台地区记者的采访由办公厅新闻办直接受理和安排。无常驻记者的国外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由新闻办公室配合国际司进行受理和安排。
三、领导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制度
部领导和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发表讲话,是重要的卫生政务信息。部领导秘书、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应相互配合,做好领导活动和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党中央、国务院举办的卫生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参加的卫生部主办的工作会议、活动,办公厅新闻办公室配合中办、国办进行宣传报道。新闻稿在事前由主管司局商办公厅报中办、国办秘书局审定,以新华社通稿为准向社会和其他媒体发布。
(二)以卫生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商有关司局组织宣传报道。以司局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的活动以及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由主办司局商新闻办公室确定会议报道事项。
(三)部领导参加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举办前报送新闻稿,经部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四)部领导到外地的调查研究活动、出国出境访问活动或出席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办公厅秘书一处协调提供新闻稿,新闻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
(五)以卫生部或机关各司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研讨会原则上不邀请媒体报道。部领导或司局领导参加外单位的研讨会遇有媒体报道的,办公厅秘书一处或相关司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与新闻办公室沟通。
四、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卫生部网站是机关各司局发布卫生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内容保障工作是卫生部网站建设的重要基础。各司局要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加大政务信息网上发布的力度,确保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并应当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
(一)工作分工。机关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作为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联系人,负责及时将重要信息内容上载到卫生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新闻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工作。
(二)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布之日即应由主管司局在“法律法规”予以发布;各司局制定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行文件,原则上在印发之时应同时上载于“卫生部政策信息”和“卫生部工作动态”栏目中,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配发相应的新闻通稿向媒体统一发布。
(三)部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新闻稿以及讲话稿,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报经部领导审定后发布;各司局开展的重要工作以及卫生领域的各项重要工作情况,应及时上载在“卫生部工作动态”等栏目中,并商新闻办公室统一发布。
(四)各地和部直属单位卫生工作动态、国际卫生动态以及新闻媒体重要的卫生新闻报道,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在相应的栏目中发布;各司局掌握的直属单位和地方卫生工作的重要信息,也应主动上载在“各地卫生工作动态”栏目中,由新闻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发布。
(五)“部长信箱”和“公众问答”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维护,各司局配合,接受公众对卫生工作的谏言献策,回答公众的咨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信箱”由应急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的处理。
(六)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司局业务领域内的“办事指南”、“网上审批服务”和“数据库查询”等项目;需要在专题区开设专题内容的,由业务司局商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确定,各司局负责内容保障工作。
(七)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司局的上网信息和选用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促进卫生部网站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8〕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