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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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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4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以项目建设积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畜牧养殖业项目;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
(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治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带动战略领导机构负责我市重点项目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办提出年度重点项目推荐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明确市级领导联系,成立重点项目指挥部,县处级领导联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重点办应及时向市发改、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公安、房管、人防、文化、地震、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便民中心、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通报重点项目名单。
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本着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宗旨,主动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重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解决报告。
市重点办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通报;如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应提请有关市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解决方案。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到会并负责落实解决方案。市监察局、重点办应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立重点项目受理事项周报制度,将重点项目问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做到事事有跟踪,件件有结果。
第八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涉及重点项目审批的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许可部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由市监察局和重点办负责监督。
市直有关单位应成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的事项,由市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随时告知市重点办,直至有明确结果。
试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对民资、外资和中央、省、市投资的重点项目,按照自愿委托、收费协商、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代办。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并且资金已到位的重点项目,投资主体要求立即开工建设的,由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允许开工的相关意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具体落实。

第三章 优良环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环境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非法到重点项目工地阻碍施工。一旦发生非法阻挠施工事件,重点项目单位可以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办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处理。
公安机关抽调专人负责重点项目治安环境的保障和整治,对煽动、组织、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冲击项目工地、策划大规模闹事等严重破坏、干扰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市重点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上级资金、本级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投资类项目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市预算内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的引进、策划、开发,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到重点项目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依法确需例行检查的,严格按照安发〔2005〕14号、安发〔2008〕6号文中“要进一步规范入企执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测绘、咨询、设计、监理、勘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为重点项目提供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每年将重点项目计划用地指标单列,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在项目融资上,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政府担保机构优先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
市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节能技术奖励资金、县域经济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指标额度,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还应主动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在申报企业债券、股票发行和外资利用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和安阳银监分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拿出当年所有重点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40%,对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工程造价的20%给予奖励;对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收取重点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50%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气象资料费减征20%,防雷检测费减征30%。
第二十条 免收或减按50%收取重点项目房屋产权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文物调查费、勘探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不能作为项目单位注册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的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最大限度地为拆迁户提供房源。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重点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时,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消防核准后,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或拟列入下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单位,由市重点办审核其资格并出据重点项目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办应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派人到施工现场调查,并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市重点办督办的事项,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重点办。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办可以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督办通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两次给予督办通知仍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市政府暂停或减少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安排,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重点办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障金由市重点办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所在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到保险公司交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市重点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以下情况由市重点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能按期开竣工、建设进度缓慢、随意变更目标和投资计划、不按时上报建设进度;
(五)其他原因。
凡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必须补缴已免除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监督部门应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安阳市劳动模范侯选人。对外部环境不好、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吗

案情:

被告人王峰,男,45岁,江西省吉水县人,系吉水县八都镇某村村民。2003年12月10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峰挑着蔬菜,与其妻一起前往八都镇赶圩,途中遇到其侄儿王勇强(22岁)。王勇强平日有偷摸行为,多次受到王峰的管教,因而对王峰有积怨,近日又得知其弟因偷砍他人毛竹,受到王峰的当众指责,心中更加不满。王勇强此时见到王峰,即责问:“你昨天讲我什么”。王峰说:“我哪里讲你什么?”王勇强说:“我今天要打死你。”他随即抓住王峰的衣物,用拳打王峰的胸部,并将王峰推倒倒在路旁距地面约3米深的蔬菜地里。王峰爬起来往回跑,王勇强拿起王峰丢下的扁担在后面紧追,追了约200米,追上王峰,即用扁担打中王峰的腰部。王峰没有还手,继续往前跑。王勇强穷追不舍,至一大桥头时,手中的扁担被群众夺下,又操起路旁一把锄头追打王峰。王峰见状也拿起路边的一把柴刀准备抵挡。后来双方手中的工具均被群众夺走。王勇强仍不罢休,又跑进凉亭,从卖肉摊上拿起一把屠刀追杀王峰。王峰越过凉亭下的小溪,王勇强追至溪边,将屠刀朝王峰掷去,没有击中,刀在王峰身后约30公分处落地。王峰返身捡刀,见王勇强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声未落,王勇强即迎面扑来抢刀。王峰怕屠刀被夺去。右手握着刀,左手护着右手腕,高举着屠刀。双方在争夺过程中,屠刀劈中王勇强的右颈部,顿时大量出血。王勇强受伤松手,王峰继续往前跑,王勇强继续追赶,约追出9米远处倒地,被群众送往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峰为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王勇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峰虽受到王勇强的不法侵害,但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他完全可以跑到相距10米处的围观群众中躲避,并非没有其他退路。王勇强徒手向王峰夺刀时,并没有立即危及持刀在手的王峰的人身安全,而王峰却将王勇强劈死,其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认为,王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其理由如下:
1、王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被告人王峰的侄子王勇强,因怀恨王峰平日对他们兄弟的偷摸行为进行管教,拦路对王峰拳打脚踢,并将王峰推倒在距地面3米深的地里。当王峰逃跑的时候,王勇强又接二连三地操起扁担、锄头、屠刀追打和追杀王峰;未追上就掷屠刀,掷不着又扑上去夺刀行凶,欲置王峰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王峰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王勇强向他夺刀时劈了王勇强一刀,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王峰的行为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等因素,综合全部案情进行考察。一般说来,能用较缓和的手段或者较小的强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手段或者较大的强度去防卫,如果较缓和的手段或较小的强度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则可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或较大的防卫强度。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重要损害。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采取重伤、杀害的手段去防卫。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王峰对王勇强的不法侵害开始是采取逃跑的办法躲避,后来又顺手拿起柴刀准备抵挡,但这些办法都行不通,一再受到王勇强的追打追杀。群众夺下王勇强的扁担,王勇强就操起锄头;群众夺下锄头,王勇强就操起屠刀。当王峰捡起王勇强掷过来的屠刀警告王勇强时,王勇强仍继续向王峰扑来夺刀行凶。此时王峰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刀被王勇强夺去,自己就有被杀死的危险,正是在这种情势紧急的情况下,王峰才劈了王勇强一刀。而且在王勇强松手后,王峰就停止了防卫行为,继续逃走,并未再加害王勇强。由此可见,王峰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强度和保护的权益,与王勇强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此外,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只能不得已即没有其他办法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这其实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那种认为王峰在遭到王勇强不法侵害,应当到人群中去躲避,不应当实行正当防卫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还应当指出,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危急,仓促之间很难考虑选择一种完全恰当的防卫手段和强度,也很难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宜苛求,对本案的王峰的行为也应如此看待。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的王峰的防卫行为正属于此类情况。综上,应认定被告人王峰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编:331600 电话:0796-3588607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卫生部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

一、为了加速青年医师的成长,培养又红又专的临床教师、医师队伍,提高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附属医院的教师、医师,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高度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树立良好的学风和医疗作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的培养,分两个阶段进行。
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第一阶段培养二年(医学院三年制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培养三至四年);第二阶段培养三年以上。
四、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养要求:
1.在主治医师的领导下,担任一定的医疗工作,通过临床实践,进行严格的基本训练。学习并逐步掌握本学科主要疾病的基本理论知识、诊断、治疗方法与基本操作,力求把根基打扎实。
2.培养严格的科学作风。病历书写要及时、完整、准确、清楚;手术、化验等各种技术操作要求正规。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上级医师的决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临床工作。
3.为有利于系统观察病人,更快的培养住院医师的独立工作能力,附属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住院医师二十四小时住院负责制。
4.住院医师在第一、二培养阶段内,应有计划地到有关科室轮转学习和工作,以打下更广的基础。例如,内科住院医师,根据各院条件,适当轮转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神经精神病科、放射科和化验室等。外科住院医师应以普外为重点,并适当轮转骨科、泌尿科、胸科和放射科等。
其他各临床科室的住院医师,亦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轮转制度。
轮转时,在病房和门诊工作的时间,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5.继续提高一门外文水平,要求借助辞典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6.住院医师培养第一阶段期满,经全面考核合格后,进入第二阶段培养。不合格的可延长一年或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
五、住院医师第二阶段培养要求:
1.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临床实践,尽快获得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要求系统学习本门学科理论知识,掌握主要疾病诊断、治疗的理论知识与诊疗技术(包括相应的手术及某些特殊的诊疗技术)。
2.在上级教师、医师的帮助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辅导学生临床教学实习和临床讨论,逐步达到独立进行教学辅导工作,并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3.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获得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结合科学研究工作,阅读有关文献,不断充实专业理论知识,逐步了解本学科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向,并写出文献综述或病历分析等文章。
4.要求掌握一门外文,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和有关文献。
六、对少数成绩优秀者,可采取“总住院医师制”等办法,进行重点培养。
七、住院医师培养期满,经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及时提升为主治医师。
八、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按年级提出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还应对每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并指定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负责指导。教研室对住院医师每年应考核一次,学校和医院的领导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