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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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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当年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当年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含红海湾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下同)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应通过培训后促进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23号)执行。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的,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
  参保人同时具备参加其他农村养老保险资格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参保人的参保单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六条 实施本办法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该参保单位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定额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解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建立、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等业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涉及人数等事项的核实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的征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个人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每月缴费标准为25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缴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村集体补助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200%给予补助。
  集体补助的资金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三)当地政府补贴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时代扣代缴。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养老保险费,具体预缴费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经济组织商定,符合条件的,并享受政府补贴。
  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各参保单位从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人中将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应由政府负担的老年生活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未终止前不得提前支付。计息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制度。统筹准备金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年征收总额5%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当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征收总额的20%时,当年不再注入准备金。
  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解决年度调整支出和应付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男、女年满60周岁;
  (二)缴费按每缴满1年为一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
  参保人达到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允许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时间同时享受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继续缴费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
  第十六条 达到符合按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老年生活津贴月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十七条 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经济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包括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参保资格的,应予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缴费部分(不包括利息)予以退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个人,集体补助部分退还参保单位,政府定额补贴部分全部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享受条件发生变更或终老的,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虚报、匿报、冒领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一经查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匿报、冒领的全部金额,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把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为解决对局属高等院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权限过于集中,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以及分配中的平均
主义等弊端,现根据教育部(88)教办字44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扩大院校自主权的意见,以利发挥院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更好的为医药现代化建设服务。
1.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按规划发展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接受委托培养学生人数在本专业招生数的10%以内,报局备案。超过10%应报局批准。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学校需编制委托培养招
生计划,报局汇总,由局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后纳入高等院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费,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2.学校在保证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学制的条件下,有权对现有专业进行改造,有权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自选教材和处理其他教学业务。
3.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结合学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开办以知识更新,提高专业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和师资教学水平的专业培训班,培训班计划报局备案。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每年有50%的毕业生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分配。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5.学校在局下达职工人数控制指标和经费之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包括研究所、室)设置和人员调配、聘用、奖惩。
学校可以自行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6.学校应有计划的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使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3~5年内修满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待国家颁发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后,再按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7.学校承担国家和局下达的科研任务,实行有偿合同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业务咨询服务;有权对在科学研究和教育研究方面做出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
8.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包干的精神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具体规定执行。
9.学校的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之外,其余部分的60%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上20%用于集体福利,20%用于奖励基金、岗位津贴等。
10.以上各项,随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如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



1985年1月21日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钱贵


【案 情】: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分 歧】:
  对于本案,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