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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3号)

时间:2024-05-24 20:4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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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佛府办[2008]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应邀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较高的理论造诣,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专家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到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市应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专家组相关事宜,包括与专家组进行联络、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等。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



一、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专家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制度,保证专家组工作正常开展和规范运转。

二、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专家组成员及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协助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应对各类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三、研究提出近期需要深入研究的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由市应急办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围绕应急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专家组成员深入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深化“一案三制”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受委托,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的评估分析,总结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市政府应急平台、典型案例库等建设工作。

六、参与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培训指导纲要和应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编写相关重点教材和应急管理手册。

七、协助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宣传手册,筹备应急知识大奖赛。

八、参与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1987]163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工矿区所在行政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
使用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1.2%。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
(一)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季缴纳。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拆毁、出售或出租房产,发生住址变更、租金收入变化、产权转移、改变房产用途等,均应于变动后十五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有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赁关系的,由使用人纳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吉林省车辆税额表》计算征收。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征收,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征收。
机动车挂车和拖拉机所挂拖车,分别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和五折计算征收。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以外,下列车船也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
(二)办有停驶、报废手续的停驶车船;
(三)冰冻期间停驶的船舶;
(四)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五)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期缴纳。
第六条 纳税人车船发生数量增减、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改变用途时,应自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吉林省车辆使用税税额表
吉林省车辆使用税税额表
类 别 车辆种类 计 税 年度税额 说 明
标 准 (元)
乘人汽车(电车) 每辆 180 31个(含31个、包括司机座席,下同)座位以上的
机 乘人汽车(电车) 每辆 156 12个-30个座位的
乘人汽车(电车) 每辆 144 11个(含11个座位以下的)
动 微型客车 每辆 80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48
车 偏三轮摩托车 每辆 42
二轮摩托车 每辆 36 轻便二轮摩托车照此减半征收
载货汽车 净吨位 40
(每吨)
非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 16 指大马车、汽车轮车
机 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 8
动 三轮车、手推车 每辆 4






198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