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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2:5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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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指示,全面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交通实际,着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化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动态研判机制

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提出对策。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和掌握交通秩序管理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就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分析,认真研究,综合评价,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依法严处违法行为

以高压态势,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闯禁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条 突出治理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一)加强管理。以7∶30至8∶30、17∶30至19∶00交通高峰时段为重点,采取通报单位、经济处罚等多种措施,依法严处闯信号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在机动车道搭乘出租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治理声势。

(二)搞好教育。在严管重罚基础上,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以及建立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库等方式,促使交通违法者认识其危害性,自觉文明出行。

(三)大力宣传。根据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特点,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培养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规范“三车”通行秩序

(一)在市区二环路以内,逐步限制、取缔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

(二)禁止电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外居住人员的电动三轮车、外地(含所辖县市)牌号普通三轮摩托车、登记注册的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外人员的三轮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上述车辆,在市区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向西至苑东街)、槐安路、新华路(西二环至中华大街)、自强路、槐北路、槐中路、工农路、合作路、兴凯路、东岗路、友谊大街、师范街、红旗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新石北路、平安大街、建设大街、胜利大街(和平路以北)、青园街、东大街、富强大街、广安大街、西大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通行。

(三)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24小时禁止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区所有道路通行。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外居住人员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7∶00至19∶00,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维明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裕华路(苑东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和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通行;禁止横穿中山路(中华大街至体育大街)。法定公休日除外。

7∶00至12∶00、14∶00至19∶00,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人力三轮车,在一环以内(平安大街、青园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和平路、新华路、公里街)通行。法定公休日除外。

第五条 加强道路停车管理

(一)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对市区道路停车场进行设置和管理。

(二)严格停车设施管理。新建住宅楼、商务楼和大型商场等停车泊位数量、标准,经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核准审批后实施,保证新建项目停车设施不欠账。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设施资源,对商场、酒店、商务楼等单位挪用的停车泊位,限期向社会有偿开放。建立、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在主干道、繁华区域设置交通引导显示屏,提示就近停车场空余泊位。

(三)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各种车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现象的管理。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要及时照相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处罚通知书”,限期处理;对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要予以拖离;配合工商部门督促沿街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有条件的沿街单位,要在本单位院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没条件的,在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占压盲道情况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方位线。相关单位负责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在设有临时停车场(点)和施划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

第六条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

(一)错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线位置,将非机动车停车线前移或后置,减少冲突点。

(二)在非机动车流量大的路口,增设非机动车信号灯,优化信号配时。

(三)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采取人工控制方式,对机动车流量变化大的路口实行“可变车道”,即时调整车行道行车方向。

(四)实行信号灯倒计时,在现有信号灯旁增设倒计时装置,便于驾驶员提前起步或停车。

(五)加强渠化改造,根据实际,建设“喇叭”路口,增加非机动车、行人二次过街设施。

第七条 控制道路交通总量

(一)禁止途经我市的外埠大型货运车辆进入石环公路以内道路行驶。307国道上行驶的大型货运车辆,要绕行石环公路、石太高速、石黄高速、青银高速。107国道上行驶的大型货运车辆,要绕行石环公路、石环辅路、石太高速、石黄高速。

(二)市区繁华地段和主要道路限制部分车型出入。7∶00至12∶00、14∶00至18∶00,禁止6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公共交通车辆除外)、05吨(含)以上小型货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和平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新华路至槐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谈南路)路段通行。法定公休日除外。

(三)实行货物夜间运输,5∶00至23∶00,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通过控制白天货物运输及在市区外围接货方式,减轻市区交通压力。

第八条 严格通行证件发放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出入限行路段车辆管理。对出入新华、南三条集贸市场运送货物的厢式货车,由市场管委会登记备案,统一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对确因需要出入其它市场、施工场地和运输蔬菜、鲜活物品、煤炭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车辆,要凭出入地有关单位证明,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随车携带,并按指定时间(7∶30至8∶30、17∶30至19∶00除外)、路线通行。

第九条 均衡道路交通流量

充分发挥支路交通辅助作用。在现有18条单向交通道路基础上,逐步扩大单向交通道路数量。实行“右转右出”,减少车辆路口交通冲突,提高通行速度。

第十条 完善科学管理手段

本着“先内后外、逐步扩延”原则,增加多相位交通信号灯,逐步实现交通信号指挥由点控到线控,再到面控。在完善现有路口和路段电子技术监控手段的同时,逐步扩大范围,力争在主干道和重要区域全部安装道路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努力实现交通动态状况全天候、全方位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临时交通管制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开展,妥善处置重大案件、事件,公安交管部门可适时采取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或规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单向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 改革创新勤务模式

公安交管部门要以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为重点,不断改进警务模式,尽快实施“以交警中队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并明确交警管理”的交通管理责任区勤务机制。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实行分时上岗、弹性布局的“三级岗勤”运作方式;严格量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实现由被动勤务向主动勤务转变。

第十三条 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一)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定时播放或刊登交通安全内容,形成持续性、高密度的宣传态势。

(二)在主要路口或人群密集场所建设交通安全信息引导屏,以公益广告形式宣传。

(三)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小抓起,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记录卡制度,规范学生交通违法警纠校处措施,逐步完善长效机制。

(四)加强交通安全员“四级网络”机制建设,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触角延伸到社会各角落,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自觉把交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部门汇报,了解工作动态,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倾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78号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等设备设施。第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该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第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为住房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按单幢住宅设置。第六条 售房单位维修资金帐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应当归集维修资金额的30%时,原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及时进行续筹,续筹的维修资金应当按业主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第七条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需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若帐户内维修资金不足,不足部分可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住房实际维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已售公有住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项目预算在报市房产管理局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维修预算报告。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维修资金使用报告5日内,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项目预算报告进行评估,在10日内作出维修资金使用批复,并按项目所需维修资金的50%出具《单位住房资金使用通知单》。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单位住房资金使用通知单》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拨付维修资金。第十二条 项目维修结束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竣工审计,对按预算使用维修资金且符合实际情况的维修项目拨付剩余维修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追回。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第十五条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时,其维修资金面余额应当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道部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阻碍,开通线路,保证迅速通车,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规》)。
第二条 铁路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救规》。在统一指挥和严格纪律的基础上,保持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同〕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复轨救援技术。
第四条 新造、新购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救援起复的条件。
第五条 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各级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救规》的规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设以下机构:
1.铁道部机务局设救援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对全路事故救援列车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铁路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铁路局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3.救援列车的归属,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分局或机务段直接领导。
4.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各铁路局救援列车的增设、调整由铁道部审批公布。
第八条 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员各一人。工长和其他各技术工种按附件一配备。救援列车定员,由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在救援列车所在地,由铁路分局(地区)组织各站、段、医院(所)挑选有救援经验的职工15人以上,组成不脱产的救援班。
1.救援班长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告知救援列车主任。
2.各救援班的出动召集,由调度命令通知,接到命令立即出动。
第十条 经铁路分局长批准,在无救援列车的车站设事故救援队。救援队为不设救援列车,单独出动即能处理轻微脱轨事故的组织。遇有重大事故时,由调度命令通知,参加事故救援起复工作,并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其组织方法:
1.设队长1人,队员由不脱产职工组成。人数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2.根据当地情况,由机务段长、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队长,铁路分局任命后,报铁路局核备。
3.队长任命后应积极组织救援队,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召集办法。救援队长应将救援队员名单及召集办法送报下列单位:
(1)救援队队员所属单位。
(2)铁路分局。
(3)铁路局。
4.根据需要铁路局应为部分站段配备简易起复工具。
第十一条 向事故现场派出救援队时,人员、工具、材料的运送,可利用该地所有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必须服从调动,不得借故拒绝。到达事故现场后,由队长指挥做好下列工作:
1.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
2.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3.如事故严重时,应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救援列车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救援列车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及相应台帐:
1.值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学习制度。
4.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救援总结会)。
5.竞赛和评比制度。
6.安全作业制度。
7.设备、机具保养制度。
8.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9.防寒整备制度。
10.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救援列车必须做到:二落实(组织、制度)、一准(方案准)、三快(出动、起复、开通)、一总结(事故复旧后的总结分析)。
救援列车各专业人员均应建立切合实际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救援列车专业人员工作为轮班制,岗位实行轮流值班。休息时间遇有召集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事故救援工作,事后予以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 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
第十五条 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员、工长,应由政治觉悟高、组织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事故救援经验,并熟悉铁路行车有关技术及设备(机车、车辆、线路、桥涵、救援设备等)情况的人担任。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救援列车专业人员为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由分局或机务段挑选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救援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担任,无特殊理由,不准调换。年龄超过45岁的职工,不得再调入救援列车工作。
第十七条 为提高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各铁路局应逐步建立救援演练培训场地,加强技术业务学习和演练。各级主管部门应制定岗位培训计划。
1.铁道部每两年举办一次救援列车主任及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专职干部的培训。
2.铁路局每年应对站、段长、安全专职干部及救援列车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3.铁路分局负责培训行车有关人员及救援列车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轨道起重机司机必须由工作二年以上的副司机,经铁路分局考试合格,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核发驾驶证,提升司机职务;轨道起重机司机每二年应进行一次技术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挡案。
第十九条 救援列车的其他专业工种,由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考核,并核发设备操作合格证。
第二十条 为积累救援起复经验,强化培训手段,救援列车应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由工程技术人员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救援列车主任负责救援列车全面工作。
1.培训、调整、补充人员;按期向有关部门提报车辆、机具、设备等购置、检修计划。
2.组织救援列车专业人员,学习行车有关规程、规则及细则;配合有关单位,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知识教育和技术指导。
3.组织专业人员学习其他专业工种技术,进行救援技术演练,逐步达到各专业人员一职多能的要求。
4.以实际救援经验为课题,组织专业人员研究改进缩短复旧时间的方法,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5.接到出动命令后,快速反应,周密部署,召集救援列车专业人员和救援班人员,及时出动。
6.检查救援列车的整备工作,使其随时处于出动状态。
7.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总结和考核。
8.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救援列车管理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如下工作:
1.管理救援列车的财务、生活、后勤等事宜。对经管物品要帐卡物相符,严格请领、发放制度和财经纪律。
2.负责事故救援现场有关人员伙食、备品发放、收回及事故救援后的费用清算。
3.保管救援列车的有关资料,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救援列车工程技术员,负责救援列车的技术管理工作:
1.制定轨道起重机、发电机组等设备、机具的操作、维护保养办法,并督促指导各专业工种按规定认真执行。
2.负责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技术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并负责进行技术考核。
3.组织救援起复工作的经验交流,不断研制、改进救援机具。
4.负责救援设备、机具保养鉴定工作,不断提高设备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救援列车工长,在救援列车主任领导下负责如下工作:
1.负责本班人员的考勤,做好交接班记录。
2.带领职工进行救援设备、机具的日常养护,保持轨道起重机、发电机及工具、器材等状态良好。
3.根据铁路运输技术设备的发展,积极革新改进救援起复工具。
4.组织本班职工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
5.协助救援列车主任确定救援起复方案,带领职工安全迅速地进行起复作业。
6.救援列车返回驻地后,进行全面整备检查,确保救援列车始终处于完备状态。

第六章 事 故 救 援
第二十五条 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列车调度员直接向救援列车值班人员发布救援出动命令的同时,应将事故概况尽量做一介绍,并命令有关单位迅速召集人员出动。
救援列车跨局、分局出动时,由上级机车调度发布出动命令。
第二十六条 救援列车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召集救援列车当班和休班的专业人员,保证在30分钟内出动。
铁路分局应使救援列车职工,相对集中居住于救援列车附近,以保证迅速出动。
第二十七条 事故救援班各所属单位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出动命令后,救援班长应立即召集本单位救援班全员,迅速赶到救援列车处报到,有迟到或缺席人员时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当出动救援列车而又需要救援队时,救援队的出动由列车调度员以命令召集。
有关段、站值班员接到出动救援队的命令后,应立即通知救援队长和每个队员所属单位的值班人员,各值班人员迅速召集本单位的队员向队长报到,待命出发。
第二十九条 救援列车出动,应有通信工、电力工和医护人员以及电化区段的接触网工随行。
第三十条 救援列车出动时,所属单位领导必须随救援列车赴事故现场。铁路局、分局领导是否随救援列车赶赴事故现场,可根据事故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救援列车出动时,可不挂守车,在救援列车的最前与最后部车辆上应设侧灯插座,运转车长可在没有紧急制动阀的车辆上值乘。
第三十二条 救援列车离开停留线或赴外地工作时,必须全列车出动。
第三十三条 列车调度员命令救援列车出动后,应促其及早发车,并命令事故现场有关站长,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尽力将事故列车首、尾良好的车辆由区间或线路内拉出。
第三十四条 救援列车到达事故现场后:
1.首先安装电话,保证事故现场与列车调度员和最近两端车站的通话联系。
2.指派人员协助随行医护人员救护伤员,根据医务人员意见,将负伤人员送往医院。
3.根据需要接通照明、给水设备;保证蒸汽轨道起重机的补水及人员的饮食用水。
4.装载危险品的车辆需卸车或移动时,起复前,有关单位应指派有办理危险货物经验的人员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5.电气化区段的接触网工区,要服从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迅速查明事故现场的设备情况,为救援起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救援列车主任应:
1.及时协同工长及有关单位领导,勘察事故现场地形及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等损坏程度,迅速确定起复方案。
2.如需要两列以上救援列车或需要增派人员和材料时,提请上级调动。
3.救援起复方案批准后,及时通知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人员,使其明确起复方案,并立即开始工作,迅速进行起复。
4.在电化区段需要停电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接到命令,做好防护后,方准作业。
5.执行部、局有关安全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或代理人)进行单一指挥,任何人无权擅自指挥。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救援起复工作。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职务时,有权拍发电报和使用调度电话以及铁路任何单位的电话。
第三十七条 两台轨道起重机同时进行起复作业时,原则上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主任指挥或由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复旧一处,线路必须立即修复一处,不得等待全路复旧一起修复线路。
线路全部修复后,救援列车应立即开往就近车站,以便通车。如线路虽已修复,而仍有破损、颠覆车辆需要起复时,应由工务部门负责修筑临时便线,继续起复工作;此时救援列车的行动,无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擅自转线。
第三十九条 救援列车工作完毕,所在站应按救援列车原编组进行编列,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迅速回送原驻地。各级机车调度员负责督促。
分局调度值班主任,负责督促救援列车驻地车站值班员(包括站调),对返回驻地车站的救援列车,迅速送入停留线恢复整备状态。
第四十条 救援列车返回驻地后,救援列车主任应组织全体人员,全面总结救援工作。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报请上级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起复救援时间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单位,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救援工作报告应于五日内,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第七章 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
第四十一条 救援列车编组顺位,应根据出动迅速、工作方便的原则,由救援列车主任确定。
1.平时应编成为出动时不需改编的完整车列,随时挂上机车即能开行。
2.轨道起重机,应连挂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在中间(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制动软管应连结,制动机作用保持良好。
第四十二条 轨道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起重机司机按自检自修范围负责;小、中修及临、碎修,由分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大修由机车车辆工厂负责;按部定检修规程验交。
第四十三条 发电机组日常维护保养由发电机司机按自检自修范围负责;发生自检自修外修程时,由分局(机务段)指定的承修厂(段)负责,并应签定合同、按承修合同验交。发生的费用由分局(机务段)列支。
第四十四条 救援列车的一切设备、工具、备品均应保持状态良好,并严格执行操作和保养规定。特别是轨道起重机的钢丝绳及主副吊钩应经常检查和涂油,以防生锈腐蚀;主副钩及大型吊具应定期探伤。
第四十五条 救援列车在救援起复工作中损坏的工具、备品、器材,由分局指定的单位及时修复补齐。
第四十六条 内燃轨道起重机冬季必须做好防寒工作,日常须保持充足的燃料、油脂;蓄电池应定期充电和检查。
蒸汽轨道起重机除防寒、防冻须保持有火状态外,平时为无火预备状态。但须备有三次以上点火用料,锅炉水位保持二分之一以上,并做好随时点火的准备。
第四十七条 救援列车救援中及日常维修所消耗的材料、配件,由材料及物资部门优先供应。
第四十八条 救援列车通讯设备的日常检修与定期检修,由分局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救援列车专用车辆的调配,由救援列车主管单位按照《路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教援列车专用车辆不得使用运用或报废车辆。
救援列车专用车辆的日常维修及段修,由就近车辆段负责施修;厂修由铁路局报部段做的厂修计划,经批准后,由车辆段负责施修。
1.车辆定期检修,其内部设施必须保持现有状态,费用由救援列车所属铁路局列支。
2.需要改装部分,应提报改装计划,经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后,由救援列车主管单位与承修厂(段)签定合同,所需费用由铁路分局列支。
3.救援专用车辆厂、段修时应以同种、同型的救援备用车辆替换,以应随时出动。

第八章 救援列车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指定的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管线上,两端道岔应加锁,钥匙由段(站)值班员保管,救援列车停留线上应设置给水栓、外接电源、照明设施、轨道起重机检查坑等。
救援列车基地设施按规定执行(昼间气温达30℃以上地区,设遮阳棚)。
第五十二条 救援列车所在地点,应设有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筑,并应具备防暑、取暖条件。办公室装设电话,值班室装置调度录音电话。油脂库要有采暖设备,并符合安全防火规定。
第五十三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安全救援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及救援列车主任应安装住宅电话。
第五十四条 救援列车逐步调整配备100吨的轨道起重机。运输繁忙的主要枢纽,应逐步配备160吨轨道起重机。
救援用轨道起重机的调拨和报废审批工作,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为充分发挥救援起重设备的作用,配属不同起重设备的救援列车原则上按下述规定设置。
1.配备160吨、100吨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辖半径应为200公里。
2.配备60吨蒸汽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辖半径应为150公里。
第五十五条 救援列车所属机具、设备的配备按附件三配置;特种物品配备按附件四配置;其它所需物品,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六条 救援列车编组所需特殊车辆按附件二组成。
其中办公、宿营、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各车辆日常均应加锁,并备有两套以上钥匙由管理员与责任者分别保管。
第五十七条 救援队的工具、备品、器材的配置,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置费用由救援队所属单位负担,列入运输成本。
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外,禁止动用。因救援使用导致缺损的备品、器材,应及时补充,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第五十八条 救援列车所备粮油、食品数量及保存的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五十九条 救援列车餐车上应备有冷藏冷冻及烧水设备。保证事故救援工作人员生活使用。

第九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条 铁道部机务局对全路救援列车整备状态,应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
第六十一条 铁路局每年,铁路分局每半年,对管内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进行检查;各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每季度应自检一次。其检查重点为:
1.工具、备品、器材是否与规定的规格数量一致,保管是否良好。
2.轨道起重机的质量与保养状态,必要时进行起机(点火)试验。
3.发电机组和照明设备的保养状态及启动发电试验。
4.救援列车整备状态,救援班(队)起复工具是否按规定配置及质量状态。
5.救援列车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
6.召集事故救援班(队)演习训练,检查其组织是否健全,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第十章 其 他
第六十二条 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为事故救援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出租做其他起重工作,如各局管内有笨重货物,需要短期租用时,必须经铁路局长批准,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命令后方能进行。有事故救援任务时,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出动。节假日,禁止出租。
第六十三条 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作业时,一律收租费。租金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定;收取的租费冲减救援列车科目支出,并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作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其它费用。
第六十四条 事故救援的一切消耗费用,经事故发生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分担;无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分局负担;跨局出动时,由救援列车所属局财务部门垫付,再由财务部门向事故责任局清算。伙食费最初由铁路
分局(机务段)支拨;以后的消费补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人员一律免费供餐。
第六十五条 事故救援工作技术专业性强,各工种技术考核,按部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六十六条 因事故救援情况复杂,且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救援专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野外作业待遇等,按当地规定标准发给。救援作业时,救援专业人员着装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六十七条 救援列车应逐步采用专用车辆,并应喷涂工程抢险救援色(国标标准安全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发(83)铁机字750号文件即行废止。



199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