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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0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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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五条 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第六条 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
第七条 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
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
二、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
三、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
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
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查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
第八条 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
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
四、有诽谤性宣传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和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机关的同意。
在政府机关的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一条 广告的收费标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尚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刊户应当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区别下列情况承担责任:
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广告经营单位负责;
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负责,广告经营单位知道虚假情节的,负连带责任;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应当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者吊销广告营业执照的处分。
广告刊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一切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利。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群众有权进行监督,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群众物质生活逐步改善,我国城乡人民对文化生活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在各级党和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群众文化工作干部、文艺骨干和群众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的共同努力,群众业余创作和
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有所发展。广大农村、城市、工矿的群众文艺演唱、美术、展览、图书、电影、电视、幻灯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广泛地开展起来;被“四人帮”扼杀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又获得了新生,出现了百花争艳,欣欣向荣的景象。
粉碎“四人帮”以后,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也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据一九七九年统计,全国有群众艺术馆一百七十多个,文化馆二千八百多个,文化站二万二千多个(其中社办公助和社办文化站一万七千多个)。同文化大革命以前比较,群众艺术馆增加了九十多个,文化馆增加了二
百三十多个,文化站增加的数量更多,特别是社办公助和社办文化站绝大部分都是近几年内建立的。这些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在辅导和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四化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据了解,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相继召开了群众文化工作会议、
文化馆长会议或文化站经验交流会;许多省、市、自治区举办了群众业余文艺调演或汇演;一些地方并举办了幻灯调映或汇映。这些措施对推动群众文化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用。
粉碎“四人帮”以来,群众文化工作形势是好的。但是,农村的文化生活还很贫乏,特别是有些老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更是如此。有些地方在贯彻执行群众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地方消极限制甚至粗暴干涉群众中的民族、民间文艺活
动;有些地方对某些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等活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等等。所有这些都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为了加强群众文化工作,使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群众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群众文化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是我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全力为之奋斗的伟大历史任务。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群众文化工作必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要大力开展那些配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人民进行宣传教育的群众文化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任务;宣传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
就;宣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业绩,宣传光荣的革命传统;表扬先进集体和英雄模范人物;批判落后和消极事物;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要教育人民、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
民族、民间文艺活动。要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对民族、民间文艺活动加以粗暴干涉的错误作法。但是,对那些传播有害的、不健康的、腐蚀人民思想的封建迷信等活动,不能听之任之,要通过说服教育,加以劝阻、制止。对那些无害的、娱乐性的活动要允许其存在。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群众文化工作要继承和发扬为中心工作服务的革命传统,要结合实际,为各地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但是,应当指出:过去有的地方把为中心工作服务理解得太狭窄了,只准开展那些能直接为中心工作服务的群众文化活动,除此以外,一概
加以排斥,这就大大缩小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广阔领域,群众也不满意,我们不应当重复这种作法。
(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应当与生产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超越或落后于生产发展的水平,都是不对的。过去,这两方面的教训我们都有,应引以为戒。例如一九五八年,对群众文化曾经提出过“八个人人”(即人人作诗,人人唱歌,人人画画,人人跳舞……)等错误口号,有的地方
抽调大批劳动力脱离生产去搞文化活动。后来,在经济困难时期,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什么群众文化也不敢搞了,放弃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因而,一些宣传封建迷信、反动、淫秽的东西,便乘虚而入,毒害人民的思想。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这是一条规律
:思想文化阵地,如果社会主义的健康的文化不去占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活动就会滋长起来。
现在,广大农民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步改善,对文化生活的要求日益增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地方农村群众文化工作大大落后于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文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群众文化工作应把重点放到农村、兼顾城市。边疆地区、老区和山区的
群众文化工作,更应加强,在财力和设备上应予以特殊照顾。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时,要照顾民族特点,不能强求一律。
(三)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
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原则,是从各地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符合群众文化活动的客观规律。
“业余”是群众文化活动的一个根本特点。群众文化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工农劳动大众。他们的“业”是搞好工农业生产。他们的文化活动应该在业余时间进行。违背了“业余”原则,必然妨碍生产,损害群众的利益,遭到群众的抵制和反对。因此,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一定不能妨
碍生产。在农村,更要注意适应农事季节性的规律,农闲多搞一点,农忙少搞一点,平时分散活动,节假日适当搞些集中活动。
现在,有的地方对“小型”原则有不同看法或提出异议。我们认为,“小型”是与“业余”的特点相适应的,又是受“业余”制约的,因为工农群众搞文艺活动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而业余时间是有限的,在业余时间开展小型活动,比较切实可行。“小型”又是与“多样”相联系的,
“小型”容易“多样”。这也符合群众对文化活动多种多样的需要和爱好。因此,需要提倡小型。但是,并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地方,于农闲期间和节假日适当搞些中型或大型活动。对于有创作才能的业余作者创作中型或大型的文艺作品,也应予以支持。
二、把公社所在地(小城镇)逐步建设成农村文化中心。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要逐步把全国的小城镇建设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对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许多地方小城镇的工业、财贸、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而文化战线既缺少设施,队伍也不健全,与农村新的形势和群众的需要很不适应。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把小城镇建设成农村文化中心。对这一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
近年来,有些地方选择一些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的公社(小城镇)进行试点,初步取得了一些经验。这些小城镇,自从兴办各项群众文化设施以来,面貌焕然一新,过去冷冷清清的状况变得热热闹闹,生气勃勃。广大社员十分满意。
农村文化中心的建设,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力量,而不是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公社兴办各项文化设施,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互相支持,所得经济收入除必要的开支外,应用于发展公社文化事业,有步骤地、因陋就简地建设一些影剧场、图书室、展览室、文娱活动室、体
育场等。对原有的一些群众文化娱乐场所,如书场、茶社等,应加强管理,组织好说书、曲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经济基础较好的公社,具备一定条件并安排得当的,可以试办半工半艺、半农半艺的文艺演出队(剧团),农忙务农,农闲从艺,主要在本公社范围内为农民演出。
要帮助生产大队、生产队建设一些必需的业余文化组织,逐步建立和健全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农村文化网。
农村文化中心还在试办阶段,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使农村文化中心的建设逐步完善起来。争取到一九八五年全国有二分之一的公社所在地(小城镇)建设成农村文化中心。
三、加强文化馆、文化站和群众艺术馆的建设。
文化馆、文化站和群众艺术馆遭受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十分严重。粉碎“四人帮”以来,他们的工作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恢复,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把加强文化馆、文化站和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作为搞好群众文化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
(一)整顿、加强、充实、提高文化馆。
目前,有些地方的城市市区文化馆和县文化馆,经过认真整顿、加强以后,在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和工作面貌等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还有一部分文化馆干部对工作方针任务不够明确,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地方把不适合做文化馆工作的干部和“照顾对象”安置到文
化馆。有些文化馆经费不足,开展文化宣传活动的设备不全。有些文化馆房舍破旧,没有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有的连馆址也没有。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文化馆建设。对问题较多,工作没有走上轨道的文化馆,应加以整顿。要边工作,边整顿,抓工作带整顿,抓整顿促工作,使这些文化馆迅速改变面貌。
要大力加强文化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对不适合做文化馆工作的干部要加以调整,另行安排工作,把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并有一定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充实到文化馆来。各省、市、自治区原有的文化干校,要恢复健全起来,要加强对文化馆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求在两、三年内
把文化馆干部轮训一遍。文化馆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长期调去出“外差”,以至影响文化馆的业务工作。
为了加强群众文化工作,政府文化部门应当给文化馆适当增加经费,添置必要的文化宣传设备。文化馆举办的某些文化活动,如质量较好,群众欢迎,可酌量收费,把这些收入用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没有馆址和房舍破旧不堪的,应予解决。
有少数地区还没有设立县文化馆,应当逐步建立起来,做到县县有文化馆。
(二)健全巩固、稳步发展文化站。
公社文化站是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的基层机构。办好公社文化站,对加强农村文化工作,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十分重要。文化部门要同公社党政部门配合,大力办好文化站。目前,全国各地文化站的工作状况不一样,发展很不平衡。对文化站应当采取健全巩固、稳步发展的方针。对办得
好的文化站,应当扎扎实实地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对那些有名无实的文化站,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之健全巩固。现在全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公社还没有建立文化站,要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分期分批地建立起来。发展一批,巩固一批。文化站的人员要经过考核选拔,加强培训,不能滥竽
充数。社办文化站工作人员可按大集体待遇,各地仍应请示地方党委、政府争取解决。文化站举办的某些文化活动,可以酌量收费,社办放映队可以和社办文化站统一管理,放映队的收入可以用于发展公社文化事业。但应注意加强经费管理和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收入,放松文化宣传工作和辅
导工作。

城市街道文化站,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巩固充实,努力办好。
有些边防地区、偏远山区、重要口岸或大集镇,可建立国办文化站,以加强群众文化工作。
(三)整顿、充实、适当发展群众艺术馆。
目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群众艺术馆,除个别外,已基本恢复,或者正在恢复筹建;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级群众艺术馆,已经恢复、建立了一百四十多个,比文化大革命以前有所发展。近年来,各地群众艺术馆在培训文化馆、站干部和业余文艺骨干,编写教材、供
应演唱材料和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等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群众艺术馆的性质、方针和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有些馆人员尚未配齐,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班子弱,业务干部青黄不接,有的馆舍狭小破旧,设备很差。
已经恢复的群众艺术馆,要加以整顿、充实,使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正在恢复、筹建的,应配备熟悉业务并有事业心的领导干部,还可从艺术院校分配或从专业艺术团体抽调适合作群众艺术工作的人员,充实群众艺术馆;尚未恢复或设立群众艺术馆的省、市、自治区和地区、省辖市
,应积极创造条件,恢复或筹建。
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虽然都有辅导群众艺术活动的任务,但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则有区别。群众艺术馆是在业务方面从事研究和指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事业机构,而文化馆除开展、辅导业余艺术活动外,还有组织书刊借阅、科普讲座、举办展览、墙报、幻灯等各种群众文化娱乐活
动的任务。现在,有少数地方国家举办的省、地级群众艺术事业机构的名称叫文化馆,而实际做的是群众艺术馆的工作。我们建议,一律改称群众艺术馆为宜。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群众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对专业文化工作和群众文化工作应当全面领导,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各类专业剧团都要规定一定的上山下乡演出任务,辅导社队开展文化活动。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剧院、团,每年要制订上山下乡演出计划,主要演员都要有一定时间参加这类演出。专、县剧团要
经常上山下乡为农民演出,如因此而减少收入,文化部门在核定政策性补贴时应予照顾。为农民演出成绩优异的表演艺术团体应予奖励。与此同时,要认真抓好群众文化工作,积极开展自教自乐的群众业余文化活动,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经常的文化需要。
为了加强群众文化工作,政府文化部门对文化馆、文化站、群众艺术馆应加强领导。对他们的工作要有要求、有检查。对他们的困难和问题,要帮助解决。对那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他们的经验,应予以推广。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科技、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的文件精神,重新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使群众文化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198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