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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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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文备[2007]40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7年6月11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以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法确定其他相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审计业务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档案,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确定,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七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依据。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实情况;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内容: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收入情况;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尾欠工程投资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投资效益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单位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2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2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吹响号角——“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十八大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写入报告,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与企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源泉,是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灵魂和眼睛,是情系司法行政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因此,不断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激发全系统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履职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发展。
一、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打造精神文化建设,凝炼核心队伍
倡导精神文化建设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系统内培育先进的理念,使之成为被广泛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使文化的“软实力”转化为工作的“硬动力”。司法行政机关凝炼出以“终身学习、无私无畏、创新进取、宽容和谐”为核心的精神文化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系统干警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汲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实现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实现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打造形象文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形象文化是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觉观感。抓司法形象建设,必须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作为主线,采取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吸引和组织全系统干警队伍积极参与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重点工作中来,勇探索、献良策、真实践。积极营造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树立司法行政队伍形象良好形象,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树立典型榜样,让榜样带出形象,让形象演绎出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提升。
(三)打造制度文化建设,规范约束机制
内部管理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能为司法行政干警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科学管理制度,使规范意识渗透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贯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全过程。在实现行为规范的同时,注重引导全体人员逐步将制度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养成遵规守矩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律,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更高境界的内在“软约束”。
(四)打造行为文化建设,创新活动载体
行为文化指司法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学习娱乐等活动文化。它既是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部门活力的动态体现,也是精神理念、集体价值观的折射, 更是司法行政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五)打造品牌文化建设,拓展工作思路
品牌文化建设是机关文化建设的升华,通过开拓工作思路,深化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文化内涵,打响“司法行政”品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创新年”活动,积极打造优质的创新“系统工程”。以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为目标,着力推进管理体系、工作方法和业务工作模式的创新。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突出精神文化建设主题。近年来,鱼台县司法局始终坚持树立无私无畏理念,在全系统营造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不畏困难,勇立潮头的氛围,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打造鱼台司法行政“辉煌”品牌;树立创新工作理念,唯有创新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全系统形成“人人能创新、事事能创新、处处能创新”的环境,倡导“用生命对待事业、用忠诚对待工作”的团队精神;树立宽容和谐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文关怀,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全局一盘棋统筹考虑问题,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把共同的道德规范渗透到日常工作和平时生活中,营造同心同德谋事业、一心一意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全力打造鱼台司法行政机关的价值体系和团队精神。
(二)突出形象文化建设主题。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有力地促进了县域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全方位转型。一是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经常化,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教育整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等各项教育整顿活动,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注重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注重把从严治警的思想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结合“八条禁令”、“五条要求”和“鱼台县9.27.9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存在的个别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三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以树立廉政勤政形象为目标,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树立自省自律、自尊自强、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形象。
(三)突出制度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建立具有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的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坚持用科学的制度管理人、财、物,充分发挥约束机制作用。二是建立科学的岗位目标考核体系,结合评先树优活动研究出台考核标准。三是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质量体系、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倡导忠于法律、诚信为本、修德敬业、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
(四)突出形为文化建设主题。一是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服务宗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思想境界。二是开展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活动。以提高司法行政人的素质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倡导“做文化之人,造专业之才”的理念,创造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为有能力想干事的人搭建平台促其成长。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激发全体人员学习成才的内动力,形成人人爱学习、会成才,好读书、读好书的生动局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司法文化建设。通过鱼台县司法行政网站、法治文化公园、孝贤文化广场、开通微博、腾讯QQ等形式,反映鱼台县司法行政工作最真实的工作动态。四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注意挖掘司法行政系统各行业的闪光点,善于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开展具有导向性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去影响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争先创优。
(五)突出品牌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在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敬业奉献、追求卓越”的机关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二是在每名司法行政干警办公桌前还摆放了“转变机关作风、从我自身做起”警示牌,并制作出含有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桌牌,主动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的规范服务。三是加强局机关办公环境的绿化、美化,为每个业务办公室购置了盆景、鲜花。四是积极建设文化长廊。在办公楼走廊的两侧墙面上安置了多块法律名言警句内容的高档玻璃字画板面,机关内部实现了有面墙“就会说话”的功能,积极向上的文化气息打造出浓厚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几点想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到位。“觉悟强于素质、认识超越一切”,只有正确认识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和实质,做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才能为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持之以恒积累经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以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必然来自于长期苦心经营和实践证明,不断用创新的工作理念来总结历史的经验,推陈出新,超越完善,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三)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只有同心同德,才能步调一致,加强教育引导全系统党员干警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全面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发挥职能干事创业,靠作为谋求自身地位,羸得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作者:鱼台县司法局 马驰 臧守强

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11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蔬菜基地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蔬菜基地管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蔬菜副食办公室是全市蔬菜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计划、土地、农业、水利、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管理和蔬菜生产、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合规划部门编制蔬菜基地专业规划。
第九条 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蔬菜基地专业规划,编制蔬菜基地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蔬菜基地范围及等级由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和水利部门划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划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划为一级蔬菜基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菜田,划为二级蔬菜基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搞好老蔬菜基地改造和新蔬菜基地的开发工作,加强蔬菜基地的道路、农机水利、土壤改良、种苗培育、园艺设施和用于蔬菜科学研究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蔬菜基地建设,实行总量不减少,谁占用谁补齐,保证质量的原则。凡征用蔬菜基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新开发建设相同数量的蔬菜基地。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利用好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基础上,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建设;鼓励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采取投资、投劳、以工补农等形式增加对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三章 利用与保护
第十五条 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必须用于蔬菜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良种繁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荒芜蔬菜基地和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擅自拆除、转让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蔬菜基地及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蔬菜基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者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合理利用菜田,在政府计划指导下,种足种好蔬菜。
第十七条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建立管理、保护制度,安排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 在蔬菜基地内或者附近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因施工损毁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蔬菜基地经营者,应当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保护和培肥地力。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蔬菜基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养护措施,并为经营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 蔬菜生产只准使用国家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止对蔬菜基地的污染。积极发展无公害蔬菜基地。
第二十一条 蔬菜基地确定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周围设定缓冲带,以保证蔬菜基地不受污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蔬菜基地和缓冲带内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
水浇灌菜地。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蔬菜基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向蔬菜基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面积和具体位置抄送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征用蔬菜基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标准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开发建设基金按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利息纳入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挪用,不
得缓、减、免。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蔬菜基地的开发、老蔬菜基地改造、蔬菜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由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水利、土地等部门提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蔬菜基地荒芜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收荒芜费,荒芜2年的,由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经营权。擅自改种其他作物的,由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包方收回责任田,转包他人种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拆除转让基础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擅自移动或者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蔬菜基地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的,由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销毁其产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蔬菜基地和缓冲带内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污染蔬菜基地的,向蔬菜基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向菜地浇灌污水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由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截留、挪用或者缓、减、免的,对责任单位,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蔬菜基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