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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9:4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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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7]3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根据《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淮府[2005]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0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住房状况为下列情形:

  1.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2.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

  3.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要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以下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淮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到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领取或从淮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hnfd.gov.cn)下载,可复制];

  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簿、结婚证书(或离婚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

  4.《房地产权证》或公房承租证明;无房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5.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

  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的证明;无单位的,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出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出具分别加盖公章的证明。

  (二)申请程序

  1.初审

  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区房产局(所)提出申请,由区房产局(所)对申购人提交的《淮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统一上报市房地产管朋。

  2.审核

  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四个步骤对申购人进行复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1)将申购表内容与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进行核对,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库进行核查;

  (2)审验申购表中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购买条件;

  (3)对申购表中有疑义的部分进行回访调查;

  (4)将初审合格的申购人的相关资料录入电脑存档并核定其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购人。

  (三)公示

  1.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购人及其家庭情况分别在当地报纸和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2.属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示;若属无工作单位,由所在街道或社区委员会公示;  

  3.公示期10天;

  4.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四)发放准购证

  1.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人核发《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2.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购人和举报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3.通过淮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及其它形式公布《准购证》发放情况。

  (五)购房

  1.申购人凭《准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

  2.《准购证》多于房源时,采取公开摇号轮候方式办理;

  3.《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放弃购买的,其《准购证》作废,且2年内(自准购证》作废之日计算)不再受理申请。

  三、其它事项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每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应当向社会公布该批住房的位置、套数、套型、销售价格、销售单位等情况。

  (二)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考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拆迁后形成的住房困难产、残疾人中的困难户、劳动模范、烈军属。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并做经济适用房注载。

  (四)每户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3人以上家庭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2人家庭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单身家庭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单位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将该批经济适用住房位置、面积、套数、套型、预售价格等基本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对预售款进行监管,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

  (六)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指:

  1.申购人家庭收入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③住房补贴;④生产、经营所得;⑤劳务报酬所得;⑥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⑦其它所得。

  2.申购人家庭住房包括:①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②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③申购家庭成员在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房屋。  

  (七)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对因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追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2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在配额分配中引进平等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分配。这是我国外贸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配额招标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搞有偿招标。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外经贸部确定实行招标的商品,成立专门的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组成;配额商品招标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承担;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商品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方式,系有偿招标方式,即中标企业有偿取得中标配额。
招标委员会根据实行招标商品的种类,确定具体招标方式。
第六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配额数量系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系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配额价格,向招标委员会缴纳中标金。
招标委员会收取的中标金,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
第七条 招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商品的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商品总量内实行招标。
第八条 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不同情况确定招标次数。原则上每年两次。每次招标提前一个季度进行。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媒介刊登、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和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填写《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各企业填写的《投标申请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投标一次。
第十二条 投标申请书须在招标委员会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办公室(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办理)。投标申请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
第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投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
第十四条 评标的依据:
1、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2、配额价格不低于全部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的平均水平。
平均配额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平均配额价格=---------------------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该配额商品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4、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废标处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各项要求的投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配额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金=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标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中标证书下达企业执行,并将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通知各有关发证机关。
招标过程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名录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媒介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企业名单(其中:重点市场中标名单单列);
2、企业中标数量;
3、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协调价格);
4、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凭中标证书和成交合同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须依据招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证书,发放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书或成交合同与中标证书不符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出口许可证,否则追究发证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向其他企业有偿转让中标配额,但须交纳配额转让费用。配额转让必须在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公开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场外交易。受让企业必须具备该类商品的投标资格。受让企业不得再次转让配额。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中标配额的,须在招标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配额上缴招标办公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交回的配额转入下次招标总量。中标企业交回配额后,招标委员会退还部分招标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商品的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出口商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取消中标企业对该类商品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该类商品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对该类商品配额三年的投标和受让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改革开放的伟大转折

(杨红远,河南大学哲管院中共党史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475004)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一个伟大转折点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本文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背景,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会议的主要意义几个方面着手,简要阐述和评价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何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伟大转折点这一问题。
【关键词】十一届三中全会 改革开放 拨乱反正 伟大转折
2008年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体育健儿取得了中国体育代表团自参加奥运会以来的最好成绩,国人为之振奋。中国人民的爱国心、自信心得到极大的提升,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得到极大的增强。中国通过成功举办奥运会不但向全世界展示了自己成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同时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历经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这一切伟大成就的取得,都应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正确国策。推本溯源,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正是始自于十一届三中全会。2008年又恰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在这一特殊时刻,我们重新回顾和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极其重要的会议,就更加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意义了。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背景
1976年10月,中国取得了粉碎“四人帮”的胜利,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开始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然而从1976年10月到1978年12月两年零三个月时间,党和国家的工作出现了徘徊前进的局面。究其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讲,要在短期内消除十年的“文革”所造成的政治和思想上的混乱确实困难。在主观上讲则是由于当时担任中共中央主席的华国锋在指导思想上继续犯了“左”的错误。
华国锋虽然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中有功,并在随后做了有益的工作。但是他没有从根本上认清“文化大革命”的问题,特别是没有认清“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关系。他认为既要继承毛泽东,就不能否定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重要意见和重要决定。从这种错误立场出发,华国锋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仍然坚持在“文化大革命”中鼓吹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
专政下继续革命”①再者,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发表经汪东兴决定、报华国锋批准的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错误方针.。华国锋在继续维护旧的个人崇拜的同时还制造和接受对他个人的崇拜。大肆宣传“你办事,我放心”和“要宣传华国锋同志”的毛泽东语录。
在经济工作方面,在华国峰主导下发生了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的“洋冒进”。破坏了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原则,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病态。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由华国锋领导纠正党内的“左”倾错误,特别是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可能的。
“两个凡是”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两个凡是’不行。按照‘两个凡是’就说不通为我平反的问题,也说不通肯定1976年广大群众在天安门广场的活动合乎情理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说过‘凡是’毛泽东同志自己也没有说过‘凡是’”②邓小平的上述谈话是党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实现历史性转折的开端,也是全党思想解放的先导。1978年5月10日,在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胡耀邦组织下,《理论动态》发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11日又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在《光明日报》,从而在全国引起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邓小平对此予以支持。这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从“左”倾错误中转到正确轨道上,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中共中央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认真讨论了邓小平提出的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的问题。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主张彻底纠正“文革”的错误,并为一些历史冤案(如彭德怀、薄一波等)平反。邓小平在闭幕式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实际上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基本指导思想。这次中央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邓小平的评价是:“这次会议讨论和解决了许多有关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敢于讲心里话,讲实在话。大家能够积极地开展批评,包括对中央工作的批评,把意见摆在桌面上。一些同志也程度不同地进行了自我批评。这些都是党内生活的伟大进步,对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将起巨大的促进作用。”③有的学者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结合在一起,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年11月12日陈云在小组会上发言到11月25日华国锋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布对一系列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平反决定为发动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讨论历史遗留问题,也涉及对个别中央领导同志的批评,历时14天。
(2)从11月26日到12月13日的小组讨论为深入阶段,主要议论真理标准大讨论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情况,对中央个别领导提意见,对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宣传领导部门的人事安排提建议。时间为18天。
(3)从12月13日下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到12月15日下午工作会议结束;再从12月17日三中全会召开小组召集人会议到12月22日三中全会闭幕会通过全会公报,共7天,为总结阶段。其间主要讨论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酝酿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名单,同时继续发表前两个阶段没有讲完的意见。这种观点非常明确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内容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169人,候补中央委员112人。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陈云、汪东兴出席了会议。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突破了华国锋原计划只讨论经济问题的议题,开成了全局性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思想路线
全会认为,必须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确立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会议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从根本思想上解除了“两个凡是”的束缚,并且为克服“左”倾指导思想,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为中国按正确方向寻求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全会在坚持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按照历史实际充分肯定毛泽东的伟大功勋。全会郑重指出,党在理论战线上的崇高任务,就是领导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历史、科学地认识毛泽东的伟大功绩,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普遍原理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发展。
(二)恢复并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政治路线
全会认真讨论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问题。会议认为应当及时、果断地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决定,它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指导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会议认为实现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并有利于它的提高。从根本上破除了不顾生产力发展要求,肆意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左”倾观点。全会明确指出党在新时期政治路线的基本内容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进一步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立即行动起来,鼓足干劲,群策群力,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进行新的长征。”④会议决定撤销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和天安门事件的错误文件,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等所做出的错误结论,肯定了他们对人民的贡献。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会决定永远废除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上述这些决定,实际上是对“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的否定,从而促使党的政治路线能够更好地转移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
(三)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正确组织路线
根据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 严肃党纪。强调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反对突出个人和宣传个人崇拜。这方面的决定对于克服“文革”对党组织的破坏,克服两年徘徊期间仍然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全会决定并选举产生了中共纪律委员会。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为副书记。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全会增选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增选邓颖超、胡耀邦、王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增补黄克诚、宋任穷、胡乔木、习仲勋、王任重、陈再到、韩光、周惠为中央委员,将来提请中共十二大予以追认。在全会结束后三天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确立胡耀邦为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胡乔木、姚依林任副秘书长,宋任穷任中央组织部长,并且免去汪东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职务。虽然华国锋仍担任党中央主席,但是就党的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来说,邓小平已经成为党中央的领导核心。邓小平在1989年6月十三届四中全会前夕曾经说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建立了一个新的领导集体,这就是第二代的领导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实际上可以说我处在一个关键地位。”⑤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从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产生了第二代领导集体,包括我在内,还有陈云同志、李先念同志,还有叶帅。”⑥ 这就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供了最有力的组织保障。上述一系列决定,标志着党的正确组织路线的重新确定。
(四)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
全会强调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国家各级机构的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必须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法去解决,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五)全会指出要解决好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失调问题
全会要求在几年内逐步地改变重大的比例失调状况,消除生产、建设、流通、分配中的混乱状况,解决人民生活中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问题。针对“洋冒进”的错误,全会强调要做到综合平衡,基本建设必须积极而又量力地循序进行。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开始清算农业工作中的“左”的错误,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并对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等形式加以肯定。会议还提出了对外开放和重视科学的方针。全会指出,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注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所必须的科学教育工作。这些思想实际上是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重要方针的开端。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意义
陈云在三中全会闭幕会上的即席讲话中说道:“三中全会和此前的中央工作会议开得很成功。大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充分恢复和发扬了党内民主和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认真讨论了党内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增强了团结,真正实现了毛泽东所提倡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一九五七年以后,由于种种干扰,毛泽东提出的这种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很多年没有实现。这一次党中央带了个好头,只要大家坚持下去,就有可能在全国实现。”⑦对这两次会议给予充分肯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划时期的座标。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划时期的座标,是因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地总结了过去的经验与教训,并得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个根本问题上,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从封闭转到开放,从固守成规转到各方面的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功绩,在于它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为必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走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它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实事求是地评价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地位,深刻阐述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重新在全党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它结束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国家工作两年徘徊,步履维艰的困难局面,在领导工作中实现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自此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有步骤地解决建国以来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实际生活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使中国在政治和经济各方面都呈现出很好的形势。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揭开了党和国家历史上的新篇章,当之无愧地成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目前有这样一种观点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即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与辛亥革命相提并论,作为中国近代以来两个最伟大的事件,或者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新中国历史的分界点,说1840到1949年的中国历史与三中全会前后的两个历史时期并列构成中国的近代史、现代史和当代史。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是在抬高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但实质上它无视和抹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历史上的划时代意义,割裂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在社会形态上的内在一致性——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并不是要将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改变成另外一种社会,更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而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中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寻找出一条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这种观点只能是违背历史事实的主观臆断和对三中全会实际上的贬低。
【注释】
【1】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
【2】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6页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面的140-141页。
【4】三中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页。
【6】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5页。
【7】陈云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