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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3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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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国家科技计划。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为加强973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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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订973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四)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编制年度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四)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六条 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973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发布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五)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科技部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根据中期评估,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课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验收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三十九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973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英文标注:“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1998] 5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21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上海市外资委,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招商局,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局,厦门市外资局,深圳市引进外资办公室:

  现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关系人的委托,以第三者身分为委托人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检验公司)。

  第三条 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

  第四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残损、价值、装运技术条件的委托检验、鉴定和认证等业务。

  第五条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或指定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企业。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三年以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有较稳定的客户,有一定国际信誉的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并须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设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程序:

  一、中方投资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有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商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外经贸部;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有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收到上报文件后征求国家商检局意见。

  二、国家商检局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外经贸部征得国家商检局同意后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方投资者持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五、外商投资检验公司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到国家商检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需向外经贸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签署的意见;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一、更换合营方;

  二、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检验公司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国家商检局申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逾期不办的,不得承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工作有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在审批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的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征得地方商检部门同意。批准后报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做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及财务登记工作,准确掌握和核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加强对公司经营和
财务活动的监督,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清理整顿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以及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验资的其他公司,都必须进行资金验证。各公司的主管部门待本部门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经批准后,即可组织所属公司委托已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资金验证,但不得
委托挂靠本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承验,并不得有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以事务所的名义从事验证业务。各公司持验证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登记和年检与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二、资金验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及缴付情况,公司财务机构、财会人员配置及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公司的资产负债、年度经营业务和收入情况,以及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承办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验资内容,严肃认真地进行查验。查验工作结束后,根据查验结果,向委托单位提供资金验证报告。承办验资业务的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资金验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公司资金验证报告,作为公司办理财务登记、年检与重新登记的依据。为了保证其真实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验结果有疑义时,有权进行核查,或要求重新查验。
五、凡需验证资金的公司,应据实向承验单位提供凭证、帐册、报表和有关资料,并支付验证费用。验证费用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低计收,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劳务收入,各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摊派或“回扣”性费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行资金验证工作时,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198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