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和侨眷。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五条 对准予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根据本人的情况和要求,给予妥善安置:
(一)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负责联系推荐安排工作,有关单位应优先录(聘)用;
(二)有劳动能力的非专业人员的工作安排,由当地侨务部门负责联系推荐;
(三)出境定居二年内,又回本市的,由原单位接收,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确有困难的,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安置;
(四)出境定居前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离职前的工龄与复职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五)鼓励来本市定居的华侨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
(六)华侨要求在城镇定居的,公安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一定名额的归侨侨眷人民代表。
第七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积极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帮助。
对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及其依法从事的各项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归侨、侨眷可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企业、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投资总额中侨汇、境内外币存款、境外高新技术投入和境外捐赠生产设备等投入以及其他投入折款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九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长江三峡库区及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投资,或者开发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条 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市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的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保护政策。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引进外资在本市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支持并给予奖励。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免征关税的待遇。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改变捐赠用途,变卖、挪用捐赠财产。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捐赠标志,侵占捐赠财产。
归侨、侨眷将国外亲友赠与的知识产权转让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许可其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转让、许可使用费。其中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及商业秘密等投资兴办企业的,按照所占投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归侨、侨眷对依法拥有的庭院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在符合规划法律规定前提下,归侨、侨眷要求在庭院地、宅基地上建房或扩建、翻建的,土地房屋、规划管理等部门应给予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归侨、侨眷用侨汇建造或购买房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建房用地、入户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在集资建房及公房、安居房购买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非法占用归侨、侨眷私房的,占用者应无条件归还,并赔偿产权人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拆迁归侨、侨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进行产权交换的,可就近安置,被拆迁人要求作价补偿的,按国家规定从优给予补偿。
(二)非法占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不得安置占用人的住房,产权人不承担安置非法占有人住房的责任。历史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因村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应按不低于其原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非法冻结和没收。
第十九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本市升学、就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一)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录取分数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二)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优先录取;
(三)侨务部门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华侨捐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优先录(聘)用;
(四)参加社会招工、招干、招聘以及其他劳动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五)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中,父母或者配偶在国内的,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根据本人意愿推荐安排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工作;父母不在国内的,如本人有合理要求,也可根据情况在就业推荐地区上给予照顾。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适用于侨眷及其子女。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中的归侨职工一般不安排下岗分流。对确需下岗分流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补足发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农村归侨、侨眷脱贫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扶贫计划,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对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归侨、侨眷,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要求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学成回国要求来本市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合法联系和通讯往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严禁毁弃、隐匿、盗窃和非法开拆归侨、侨眷邮件。
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或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在假期、工资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故阻挠和拖延;在其取得定居国入境签证前,不得以出境定居为由予以辞退。
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可委托其亲友每年向原单位提交本人生存的证明,继续领取离休金、退休金,并允许兑换外币汇出境外。离休金、退休金可书面委托其国内亲友代领。
第二十六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出境前已购买的住房受法律保护;房屋需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其原租住的公房允许其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继续使用,租金按当地统一房屋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等,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有关公安机关应作出答复。
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时,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可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归侨、侨眷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
归侨、侨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害的,应给予
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十条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澳门同胞及其眷属,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的眷属,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4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00一年第14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宝来
(BORA)牌
BORA 1.8型轿车
2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日野牌
SFQ6123型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3
广州五十铃客车有限公司
87
ISUZU牌
GLK6100型客车及底盘
4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SC7130轿车
5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108
秦川- 福莱尔牌
QCJ7081微型轿车
6
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110
陕汽牌
MAN18.350型客车底盘
7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金龙牌
KLQ6730型客车底盘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奇牌
ZQZ9230X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2
铁岭宏大汽车改装总厂
(六)43
铁龙牌
THD9260型半挂车
THD925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THD9190型半挂车
THD9160型半挂车
THD9130型半挂车
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
(七) 10
解放牌
CA9270GJY型加油半挂车
4
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
(十) 35
金龙牌
NJT9350半挂车
5
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机械总厂
(十五)51
胜工牌
SG9390半挂车
6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09
少林牌
SLG6792型客车
SLG6793型客车
7
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16
驰乐牌
SGZ9260TGJ型工程机械运输半挂车
8
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
(十七)55
圣龙牌
ZXG9260型厢式半挂车
9
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56
科联牌
KLC9270型半挂车
KLC9370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KLC9360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KLC9320型半挂车
KLC9170型运油半挂车
KLC9171型运油半挂车
KLC9200型运油半挂车
10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05
三湘牌
CK6110卧铺客车
11
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24
明威牌
NHG9480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2
重庆专用汽车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一)12
北泉牌
CN5151X厢式车
第三部分 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
02
江陵牌
SJX5250TXJ型修井机
SJX5700TZJ型钻机车
SJX5700TXJ型修井机
2
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
28
五岳牌
TAZ9261型半挂车
TAZ9371型半挂车
TAZ9500型半挂车
TAZ9620型半挂车
TAZ9740型半挂车
第四部分 摩托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广州市白云区智泰摩托车有限公司
4
保马王牌
BMW125两轮摩托车
2
天津港田集团公司
7
港田牌
GT125两轮摩托车
3
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2
邦德·富士达牌
BT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BT110两轮摩托车
BT125两轮摩托车
BT125T两轮摩托车
BT150两轮摩托车
新会市宝德摩托车有限公司
BT125两轮摩托车
4
唐山凯通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15
凯胜牌
KS125两轮摩托车
5
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
19
江苏爱俊达摩托车有限公司
爱俊达牌
AJD150两轮摩托车
6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25
银光牌
YG50QZC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YG125ZH正三轮摩托车
南京金城-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金城-铃木牌
SJ125两轮摩托车
江苏行星机动车有限责任公司
行星牌
XX150两轮摩托车
7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27
劲可牌
JCO100ZK正三轮摩托车
金潮牌
JCH125两轮摩托车
8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30
常光牌
CK125两轮摩托车
9
江苏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
31
金捷牌
JD125T两轮摩托车
JD150两轮摩托车
JD250两轮摩托车
10
南京摩托车制造厂
33
路路达牌
LLD50QZC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11
常熟市轻型摩托车厂
35
金舰牌
JJ150两轮摩托车
12
江苏众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37
众星牌
ZX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ZX100T两轮摩托车
ZX125两轮摩托车
ZX125T两轮摩托车
ZX150两轮摩托车
ZX250两轮摩托车
ZX250T两轮摩托车
13
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38
春风牌
CF125T两轮摩托车
14
泰兴市三迪摩托车有限公司
40
三迪牌
SAD125T两轮摩托车
SAD100ZK正三轮摩托车
SAD125ZH正三轮摩托车
SAD250ZH正三轮摩托车
SAD650ZK正三轮摩托车
15
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
41
山洋牌
SY250两轮摩托车
16
泰州春兰摩托车厂
42
春兰牌
CL125T两轮摩托车
CL150T两轮摩托车
CL250两轮摩托车
17
江苏雄风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43
雄风牌
XF125两轮摩托车
XF125T两轮摩托车
XF150两轮摩托车
18
江苏赤兔马总公司
45
欧豹牌
OB150两轮摩托车
OB250两轮摩托车
赤兔马牌
CTM125两轮摩托车
CTM150两轮摩托车
CTM250两轮摩托车
CTM125T两轮摩托车
CTM110ZH正三轮摩托车
CTM125ZH正三轮摩托车
19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46
钱江牌
QJ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QJ80两轮摩托车
QJ100T两轮摩托车
QJ110两轮摩托车
QJ125两轮摩托车
QJ125T两轮摩托车
20
宁波金轮摩托车厂
48
金轮牌
JL100ZH正三轮摩托车
21
浙江中南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
54
奔达牌
BD125两轮摩托车
BD250两轮摩托车
BD250T两轮摩托车
22
安徽王冠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58
王冠牌
WG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WG100两轮摩托车
WG125两轮摩托车
WG125T两轮摩托车
23
江西省鸿雁摩托车厂
65
无锡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
鸿雁牌
HY110两轮摩托车
HY125两轮摩托车
HY250两轮摩托车
24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68
轻骑牌
QM110两轮摩托车
QM125两轮摩托车
轻骑·木兰牌
QM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QM100T两轮摩托车
QM125T两轮摩托车
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轻骑·铃木牌
QS125两轮摩托车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乳山公司
世纪风牌
SJF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SJF150两轮摩托车
湛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光速牌
GS110两轮摩托车
GS125两轮摩托车
GS125T两轮摩托车
GS150两轮摩托车
GS250两轮摩托车
GS90ZH正三轮摩托车
GS100ZC正三轮摩托车
GS100ZK正三轮摩托车
琼海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雷达牌
LD100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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