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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独夫妻生二胎被罚”根在立法粗疏/李克杰

时间:2024-07-22 13:1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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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二胎,这一政策在浙江已经实行多年。然而,宁波人小郑和小郭是双独夫妻,结婚5年,今年年初生了二胎,却被计生部门强收社会抚养费7万多元。对此,计生部门解释“处罚”是因为未批先生,程序违法(9月11日《钱江晚报》)。

  对于“未批先生”受罚,这对夫妻十分不满也不解,认为“不就是没办手续吗?需要罚款7万多元?何况,两人都是独生子女,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是合法的啊。”不仅如此,社会舆论也为这对夫妻打抱不平,有媒体评论直指其“不合法理”,(9月11日《新京报》)认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手续和“超生”有本质的区别,仅仅因为缺乏一纸“准生证”,就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事实视而不见,强行按“超生”处理,无疑值得商榷。

  在我看来,仅仅因为缺乏一纸“准生证”就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小夫妻强征社会抚养费,确实不符合法理。但其责任却不在处罚宁波小夫妻的当地计生局,也不在于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不合法理”的根源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这部法律的立法粗疏造成的。

  依法理而论,违法可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而按照“责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须有所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对不同性质的违法统一配置相同的处罚方式。反观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恰恰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它在规定违法生育者法律责任的时候,并未对其违法性质进行实体和程序区分,而是将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者混同,统一规定了一种“处罚”方式,即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

  违法生育至少可以分为不应生育而生育和可以生育而未经批准即生育两种基本情形。前者是典型的实体违法,它的本质是生育者违法将一个本不该降生的人带到世上,为国家和社会增加了负担,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合理合法,也是实至名归。从法理上讲,符合“责罚相当”原则。后者则属于程序性违法,也就是说本质上夫妻是有权生育的,所生的孩子也有权来到这个世上,即使按我国的计生政策衡量违法者生育的子女也并不增加社会负担,违法者的错误在于破坏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威和国家的管理秩序,在法治社会中理应受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这种违法也强制缴纳“社会抚养费”却是名不正言不顺的,毕竟这个孩子是社会准备接纳的,没有为国家和社会增加负担,根本谈不上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一般纪律处分,比如警告、记过、罚款等更为恰当。

  遗憾的是,作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规定违法生育者的法律责任时,并没有区分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超生”违法与“非超生”违法应当给予不同处罚,而是笼统地规定了“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现在看来,显然存在立法粗疏现象,不符合这方面的社会现实和管理规律。最终导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部门的执法受到质疑,遭遇“解释不通”的尴尬。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消除执法尴尬和公众质疑,还得从立法环节入手,及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而实现法治和谐。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农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农业局,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市环境保护局。
 (二)划入的职能
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 2、原市农办的饲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
 3、原市农办指导规划果业生产的职能。
 (三)新增的职能
 1、发展管理绿色食品职能。
 2、原市菜篮子工程管理协调职能。
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的市场调研,研究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职能。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规划,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建议。
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组织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山草坡、宜农滩涂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六)制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组织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中等教育、农业科普、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 (七)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技术监督和质量认证;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化肥、 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市内生产的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饲料等产品的登记报审工作。
 (八)组织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 (九)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 (十)指导下属单位工作及改革,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教与市场信息科、生态能源科、蔬菜办公室。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
  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三、实施要求
  8、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计划入住多层公寓的人口、住房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
  9、建设项目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居住区组团规模(300户,1000人口)以上。零星多层公寓建设,要按照农转居定点规划,结合旧村改造统一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分批申请审批建设。
  10、农转居多层公寓规划设计技术指标的审批管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并要求建高层住宅建筑的,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四、建设审批与管理
  11、计划立项:
  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农转居多层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抄送领导小组和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持区计经局立项申请报告到市计委办理立项手续。市计委要加强核查、监督管理。
  12、规划、设计管理:
  (1)由市规划局配合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区年度计划,按照“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编制各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定点规划,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多层公寓建设选址可与旧村改造相结合。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组织对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总平面图会审后,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消防审批手续外,不再到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平面图审批、审核手续。按省以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区政府办理。
  (4)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平面布置图编制的施工图设计,需按照有关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通过。有高层建筑的,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5)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核,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用地管理:
  (1)建设项目需要征(拨)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集体土地的,须先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2)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立项批复,分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4、建设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由市建委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3)工程完工后由区政府组织综合验收。
  15、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报批手续。
  (2)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五、产权管理
  16、农转非居民入住多层公寓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原住房已拆除且符合《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开具办证证明,由建设单位集中向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物业管理
  17、由各区政府参照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区农转居多层公寓物业管理细则。
  七、有关政策
  18、由区建设单位组织开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其住宅建筑总面积由领导小组核定3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面积指标。
  19、有关经济适用房指标计划、建设审批程序以及各项规费等政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执行。
  20、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各区建设单位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负责小区内的公用设施配套。
  21、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按照现行农居建设政策,除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三)外,其他规费一律免缴。
  2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按照本办法实施。
  23、非撤村建居地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提倡建设多层住宅,因集镇、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拆迁的,原则上要安排入住多层公寓,并参照本办法实施审批管理。
  24、撤村建居以外地区,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应按照市规划局农居定点规划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具体审批细则另行制定)。如实施多层公寓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25、迁入多层公寓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有住房,具体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26、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
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