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39号
各市广播电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奖励 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广播电视系统内及受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委托进行广播电视科技推广、创新、砑发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 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电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遣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惶贡靛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电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评奖工作由省局科技处归口管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局科技委主任担任,评委由科技处在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委和全国广播电视科技界的专家中遴选,报省局核准组成。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3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类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推荐申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和省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解决的技术难点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市广播电视局、省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0月1日~l1月30日期间向省局科技处申报本年度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特殊情况由科技处另行通知确定申报日期),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附件一),并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终审
省局科技处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省局主管局长核准,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技术内容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项目单位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奖奖项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推荐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三)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四)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推荐单位部门提出,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经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省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省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汽车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出口汽车产品。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会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或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审查考核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查、考核认可,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会同中汽总公司分期发布《实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以下称《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
第七条 凡列入《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汽车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包括试用样车),需经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批准,方准出口。
实施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的必备条件
(一)产品应正式定型、批量生产,并稳定生产、销售一年以上。
(二)产品应达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一等品水平。
(三)新产品或对基本型做部分改变的产品,除应符合(一)或(二)款要求外,还应符合原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颁布的《汽车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产品(包括来图来样加工产品),应满足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对已出口多年,质量稳定,国外享有信誉,暂时不能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及《分等规定》的产品,应符合企业制定、并经中汽总公司批准的过渡性标准要求。
(六)产品分装、防腐蚀性能等,除符合GB193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关于对出口汽车产品包装和防腐蚀性能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检验规程。
(二)有与产品批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试验设备、计量器具。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四)已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生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能均衡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任务。
(五)已通过企业计量定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认证。
(六)按《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以下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通过审查。对生产出口汽车产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或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按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申请及认证程序
第十条 申请
凡申请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品种、型号、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首次签订出口协议书的企业,应在首批交货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程序
(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见附件二),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申请的审查办理程序见附件三。
(二)经企业主管单位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三)生产企业将《抽样登记表》连同《申请书》、技术资料送检测单位。
(四)检测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送所在地商检局。
(五)产品检测合格后,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六)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由所在地商检局将申请书及评审报告、产品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报中汽总公司归口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最后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并颁发质量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要求者,由检测单位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企业生产条件经评审不符合要求者,由当地商检局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自《不合格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如仍不符合要求,则需再经过一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工艺、生产条件、技术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时,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与已取得质量许可证产品属同一系列的产品质量许可证时,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只对该产品实施质量检验,免除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复查两次,或者根据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的安排,增加复查次数。
第十六条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第三章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出口汽车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商或用户对产品质量反应强烈,两次发生质量索赔或者退货,经查明系生产企业责任者。
(二)经所在地商检局出口检验,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三)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及企业,经复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并在限期内经改进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十八条 吊销质量许可证由检测单位、所在地商检局或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中汽总公司核批意见后,由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后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质量许可证。
第十九条 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半年之内不准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冒用质量许可证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质量许可证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见附件四)。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产品检验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对产品技术、检验结果保密,维护受检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中汽总公司另行规定。
附件一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
1 总则
根据《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械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细则》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审。
3 评分办法
3.1 满分为500分。各项规定分数为:质量管理基础工作150分;技
术文件110分;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110分;文明生产与均衡生产80分;人员素质50分。评分办法见《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3.2 总得分数400分以上(含400分),且第一项2-6条、第二、三项各条得分均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即评为合格。
4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见下页。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一、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规定分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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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项目│规定│ 检查内容 │ 评方办法 │备┃
┃ │ │ 分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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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厂方针│(10)│a)工厂方针制订应有充│a)无工厂方针的扣10分│ ┃
┃1.1 │工厂方针│4 │分依据和按规定的程序│b)方针制订无依据扣2 │ ┃
┃ │的制订 │ │进行,并能体现工厂的│分,不能体现质量政策│ ┃
┃ │ │ │质量政策,有定量的目│和没有定量目标和措施│ ┃
┃ │ │ │标和措施。 │的分别扣2分。 │ ┃
┃ │ │ │b)工厂方针应按目标和│c)没有展开的扣4分。 │ ┃
┃ │ │ │措施对应展开,做到各│d)未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
┃ │ │ │部门充分协调并相应落│判扣2分。 │ ┃
┃ │ │ │实负责实施部门和负责│ │ ┃
┃ │ │ │人 │ │ ┃
┃ ├────┼──┼──────────┼──────────┼─┨
┃1.2 │工厂方针│ 6 │a)部门应按工厂方针进│a)任抽三个部门,有一│ ┃
┃ │的实施和│ │度要求编制月度实施计│个部门没有月度实施计│ ┃
┃ │管理 │ │划。 │划的扣2分。 │ ┃
┃ │ │ │b)工厂应建立工厂方针│b)无诊断制度扣4分: │ ┃
┃ │ │ │的定期检查和诊断制度│诊断无报告和评价扣2 │ ┃
┃ │ │ │并认真执行,有诊断报│分,无改进措施扣2分 │ ┃
┃ │ │ │告、评价和改进措施。│。 │ ┃
┃ │ │ │c)工厂方针实施考核应│c)工厂方针没纳入经济│ ┃
┃ │ │ │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责任制进行考核扣4分 │ ┃
┃ │ │ │ │。 │ ┃
┠──┼────┼──┼──────────┼──────────┼─┨
┃2 │组织体制│(20)│a)根据工厂规模不同,│a)没有机构或人员的扣│ ┃
┃2.1 │质量管理│10 │应有直属厂长、副厂长│5分,不是厂长或部门 │ ┃
┃ │组织体系│ │或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 ┃
┃ │ │ │领导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扣3分。 │ ┃
┃ │ │ │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b)未建立三级质量管理│ ┃
┃ │ │ │。 │网扣5分。无系统框图 │ ┃
┃ │ │ │b)工厂应建立厂级、车│扣2分。 │ ┃
┃ │ │ │间(科室)、班组三级│c)无检验机构或不是厂│ ┃
┃ │ │ │质量管理网,并能提供│长直接领导的扣5分。 │ ┃
┃ │ │ │质量管理组织系统框图│d)检验员与全员比例不│ ┃
┃ │ │ │。 │是3的扣3分。 │ ┃
┃ │ │ │c)工厂应有厂长直接领│e)质量检验机构无质量│ ┃
┃ │ │ │导的质量检验机构,并│否决权的扣5分。 │ ┃
┃ │ │ │配备足够能胜任工作的│ │ ┃
┃ │ │ │专职人员。 │ │ ┃
┃ ├────┼──┼──────────┼──────────┼─┨
┃2.2 │应有明确│10 │a)按质量职能要求制订│a)检查各部门,一个部│ ┃
┃ │的质量职│ │各部门的质量职责。 │门未制订质量职责扣5 │ ┃
┃ │能 │ │b)各部门有工作标准、│分 │ ┃
┃ │ │ │工作程序并认真执行。│b)没有工作标准和程序│ ┃
┃ │ │ │c)质量责任制应有考核│的扣5分;执行不认真 │ ┃
┃ │ │ │办法。 │扣2分。 │ ┃
┃ │ │ │ │c)未纳入考核办法扣5 │ ┃
┃ │ │ │ │分。任抽6个月考核记│ ┃
┃ │ │ │ │录,无记录扣3分。 │ ┃
┠──┼────┼──┼──────────┼──────────┼─┨
┃3 │产品开发│(10)│a)产品开发设计应有完│a)无完整的科学开发设│ ┃
┃ │设计和产│ │整的、科学的工作程序│计程序扣3分。 │ ┃
┃ │品质量改│ │。 │b)无质量保证内容扣3 │ ┃
┃ │进 │ │b)开发设计程序各阶段│分。任抽一种产品,检│ ┃
┃3.1 │产品开发│5 │应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内│查开发设计各阶段的质│ ┃
┃ │设计 │ │容。 │量评审,无质检机构签│ ┃
┃ │ │ │c)被检产品应有质量特│署评价意见的扣5分。 │ ┃
┃ │ │ │性重要度分级表。 │c)无分级表扣2分。 │ ┃
┃ ├────┼──┼──────────┼──────────┼─┨
┃3.2 │产品质量│5 │a)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a)无计划扣5分,计划 │ ┃
┃ │改进 │ │划和实施总结。 │与方针不符扣2分,无 │ ┃
┃ │ │ │b)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总结扣2分。 │ ┃
┃ │ │ │划的管理制度。 │b)无管理制度扣3分, │ ┃
┃ │ │ │ │任抽二项质量改进管理│ ┃
┃ │ │ │ │制度,有一项不符合要│ ┃
┃ │ │ │ │求扣2分。 │ ┃
┃ │ │ │ │c)产品质量无改进的扣│ ┃
┃ │ │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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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技术│(60)│a)工厂必须执行上级主│a)无产品标准或内控质│ ┃
┃ │准备和制│ │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量指标扣5分。 │ ┃
┃ │造 │ │。并有高于现行标准的│b)抽查内控指标,低于│ ┃
┃4.1 │产品标准│5 │内控质量指标。 │现行标准扣5分。 │ ┃
┃ │和内控质│ │ │c)随机抽查产品的检查│ ┃
┃ │量指标 │ │ │记录,未执行准备和内│ ┃
┃ │ │ │ │控指标的扣5分。 │ ┃
┃ ├────┼──┼──────────┼──────────┼─┨
┃4.2 │设备工装│5 │a)应制订设备工装和检│a)无制度或缺一种制度│ ┃
┃ │和检测器│ │测设备(器具)的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 │ ┃
┃ │具的管理│ │制度(包括定期检测的│检测或未达到要求的扣│ ┃
┃ │ │ │规定)。 │2分。 │ ┃
┃ │ │ │b)随机抽查设备、工装│b)资料不能提供或提供│ ┃
┃ │ │ │、检测设备(器具)各│不全每台扣2分。 │ ┃
┃ │ │ │三台,检查验收规则、│c)完好率达不到要求的│ ┃
┃ │ │ │操作规程(含自制设备│扣4分。 │ ┃
┃ │ │ │) │d)无点检制度扣2分。 │ ┃
┃ │ │ │c)检查工厂设备和工装│提供不出点检卡扣2分 │ ┃
┃ │ │ │完好率,检查前期数据│。 │ ┃
┃ │ │ │和统计资料(优等品完│e)未按制度执行或提供│ ┃
┃ │ │ │好率90,一等品、合 │不出执行记录扣2分。 │ ┃
┃ │ │ │格品完好率85)。 │ │ ┃
┃ │ │ │d)质量控制点上的设备│ │ ┃
┃ │ │ │、工装和检测器具应有│ │ ┃
┃ │ │ │日常的点检制度,并按│ │ ┃
┃ │ │ │控制点要求建立周期点│ │ ┃
┃ │ │ │检卡。 │ │ ┃
┃ │ │ │e)根据管理制度要求,│ │ ┃
┃ │ │ │随机抽查设备、工装和│ │ ┃
┃ │ │ │检测器具各三台,检查│ │ ┃
┃ │ │ │执行情况。 │ │ ┃
┃ ├────┼──┼──────────┼──────────┼─┨
┃4.3 │计量管理│10 │a)工厂应按规模大小,│a)没有机构和人员的扣│ ┃
┃ │ │ │设立计量管理部门(室│10分。 │ ┃
┃ │ │ │)或计量管理人员。 │b)没有证书或与工作不│ ┃
┃ │ │ │b)负责计量量值传递和│适应的一人扣3分。 │ ┃
┃ │ │ │检测人员应具有上级计│c)无计量管理制度扣5 │ ┃
┃ │ │ │量部门颁发的与工作相│分,管理制度缺一项扣│ ┃
┃ │ │ │适应的证书。 │2分。 │ ┃
┃ │ │ │c)应有健全的计量管理│d)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 │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周│一件扣2分,提供资料 │ ┃
┃ │ │ │期检定。 │不完整或不符合计量规│ ┃
┃ │ │ │d)任抽三种自制的计量│定的扣2分。 │ ┃
┃ │ │ │器具,应提供完整的资│e)不能提供的一件扣1│ ┃
┃ │ │ │料。 │分。 │ ┃
┃ │ │ │e)任抽五种计量器具检│f)不执行一件扣1分。 │ ┃
┃ │ │ │查验收规则,重要的计│g)不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
┃ │ │ │量设备要有操作规程。│的扣5分。 │ ┃
┃ │ │ │f)任意抽取10件计量器│h)未贯彻执行法定计量│ ┃
┃ │ │ │具,检查制度贯彻执行│单位的扣5分。 │ ┃
┃ │ │ │情况。 │i)未按周期检定的扣5 │ ┃
┃ │ │ │g)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分。 │ ┃
┃ │ │ │件符合计量部门规定。│j)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 ┃
┃ │ │ │ │件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
┃ │ │ │ │。 │ ┃
┃ ├────┼──┼──────────┼──────────┼─┨
┃4.4 │工艺纪律│15 │a)应有完整的工艺纪律│a)内容不符合上级工艺│ ┃
┃ │和管理 │ │的制度。 │部门规定的扣15分。 │ ┃
┃ │ │ │b)应有工艺纪律考核办│b)无考核办法扣10分,│ ┃
┃ │ │ │法。 │内容有错误根据其严重│ ┃
┃ │ │ │c)任抽三个月的统计表│程度扣0.5~5分。 │ ┃
┃ │ │ │,检查操作工人、班组│c)无统计资料扣10分,│ ┃
┃ │ │ │和车间的工艺贯彻率统│统计不完整的根据其严│ ┃
┃ │ │ │计数。 │重程度扣0.5~5分。 │ ┃
┃ │ │ │d)检查企业贯彻工艺纪│d)不能提供执行情况或│ ┃
┃ │ │ │律和管理制度、工艺纪│考核资料的扣15分。 │ ┃
┃ │ │ │律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 │ ┃
┃ │ │ │。 │ │ ┃
┃ ├────┼──┼──────────┼──────────┼─┨
┃4.5 │质量控制│15 │a)按产品零部件的关键│a)应建而未建质量控制│ ┃
┃ │点的管理│ │特性值和建立控制点的│点的,一个扣5分,无 │ ┃
┃ │ │ │原则都已建立了质量控│控制点明细表的扣2分 │ ┃
┃ │ │ │制点,并有控制点明细│,无质量工序表的扣 │ ┃
┃ │ │ │表,按控制点编制了质│10分。 │ ┃
┃ │ │ │量工序表。 │b)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
┃ │ │ │b)质量工序表中影响产│未纳入有关部门进行控│ ┃
┃ │ │ │品质量的因素都纳入了│制,一项未列入扣5分 │ ┃
┃ │ │ │有关部门进行控制。 │。 │ ┃
┃ │ │ │c)对控制点上的设备应│c)未定期进行工序能力│ ┃
┃ │ │ │定期进行工序能力调查│调查一台设备扣5分, │ ┃
┃ │ │ │,并有调查分析、改进│无调查分析改进的报告│ ┃
┃ │ │ │的报告资料。 │资料扣5分。 │ ┃
┃ │ │ │d)有质量控制点管理制│d)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度。 │e)一个质量控制点不执│ ┃
┃ │ │ │e)任抽三个质量控制点│行扣3分。 │ ┃
┃ │ │ │检查以上各项执行情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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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工位器具│5 │a)工位器具应按工艺要│a)工位器具未按工艺要│ ┃
┃ │ │ │求基本配齐并能满足产│求配备或不能满足产品│ ┃
┃ │ │ │品质量要求,使用合理│质量要求或使用不当扣│ ┃
┃ │ │ │。 │5分。 │ ┃
┃ │ │ │b)应有合理的工位器具│b)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管理制度。 │c)不执行管理制度一个│ ┃
┃ │ │ │c)任抽三个工位器具检│器具扣1分。 │ ┃
┃ │ │ │查制度执行情况。 │d)无工位器具明细表的│ ┃
┃ │ │ │d)查阅产品的工位器具│扣2分。 │ ┃
┃ │ │ │明细表,检查工位器具│ │ ┃
┃ │ │ │是否符合生产流程要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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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仓库 │5 │a)应有仓库管理制度,│a)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对重要的或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无细则扣2分 │ ┃
┃ │ │ │的零部件应有保证质量│。 │ ┃
┃ │ │ │的措施并应补充细则。│b)一个仓库不执行制度│ ┃
┃ │ │ │b)任抽三个仓库检查是│扣2分,资料提供不全 │ ┃
┃ │ │ │否符合制度。 │扣0.5~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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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购 │(10)│a)应有外购(含原材料│a)无管理制度的一种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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