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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2 05:5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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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87年5月28日,专利局

各专利管理机关:
在《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代理人的各档次的任职条件,都规定了相应外语水平和晋升的年限。这些条件是指将来正常晋升时所应具备的条件,鉴于我国专利法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才开始实施,因此,首次聘任专利代理人的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晋升年限和外语要求,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具体如何掌握,请与所在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商量,按照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标准执行。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事件,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以票谋私两个《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全国铁路各级路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风办),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办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及部分基层站段路风办或路风建设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
局、分局和站段,实施监察。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受上级路风办指导。
第3条 铁路各级路风办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事件和其他属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揭露;
(四)主持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五)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第4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车、车站、货场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制发,各铁路局路风监察证自行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和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5条 正确判定已发生路风问题是否构成路风事件。下列情况分别构成“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一)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行业便利,违法违纪,营私牟利,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造成较大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严重路风事件;
(二)发生前款所列行为,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未及前款所列程度,构成一般路风事件;
(三)未构成路风事件的,称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6条 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办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部门和单位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分局认定和查处。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总公司)认定和查处;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因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抓紧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各铁路局(总公司)要将发生的路风事件查处结果和部转重要举报的查处结果按时报部,需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的要及时认真答复。
第7条 责任和处分:
(一)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直至开除路籍的行政处分。处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征求行政监察部门意见。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路风事件频发或一次事件损失与影响严重的,由上级追究责任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 建立路风内部通报制度。部路风办根据各铁路局(总公司)书面报告,选择典型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利用电报形式,通报全路。
第9条 实施路风问题否决制度。
(一)对铁路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在评先、晋级、奖励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二)鼓励主动曝光,自查自纠。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态度积极,纠正得力,效果明显,并得到上级认定或舆论肯定的,可不对其实施一票否决。
第10条 组建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
(一)通过走访旅客货主,召开旅客货主座谈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安排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听取和接受社会批评;
(二)根据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路风监督员”。被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经常接触铁路,热心路风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特邀路风监督员可凭聘请单位制发的证件,监督检查聘请单位的路风状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邀路风监督员应聘后不发挥监督作用,或借机谋取私利的,取消资格,收回凭证。
第11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监察业务。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的。



1992年2月10日

关于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的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的暂行办法

1983年2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有计划地安排有关部门在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国家医药管理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任务和要求。在局属高等学校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应在保证学校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结合各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长,安排相宜的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教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问题为中心,结合中西药、医疗器械的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际,学习有关理论和技能,学以致用。
二、培训时间。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实际需要确定,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培训对象和入学条件。
1.干部培训班。按1982年8月6日印发的我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有关分级分工培训干部的规定,干部培训班培训局机关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专业公司、重点企事业担任实职处以上的领导干部和表现突出的后备干部,主要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和实际管理工作经验;凡文化水平过低,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不能入学。
2.师资进修班。培训本系统大专院校、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师资,主要是提高学科教学水平。按进修班开设学科的性质、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有教员职称,表达能力较好,有培养前途者。
3.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培训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工程技术人员,以知识更新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为主。按进修班的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大专学校毕业,专业对口,有一定工作经验者,或虽非大专学校毕业,但多年从事专业工作,在专业方面已达到大专水平者;中药类某些专业技术人员较少,这类中药专业的技术人员进修班,可选送多年从事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高中文化水平,有培养前途者。
四、选送学员的方法。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名额由我局分配,选送学员的单位向分配部门推荐学员,经核准后,将学员名单通知办班学校,由学校通知入学。
师资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学员名额由我局分配,选送学员的单位按入学条件向学校推荐学员,由学校核准后,通知入学。
学员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退回原单位,入学及退学名单均须函告我局有关部门。
五、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干部培训和进修工作的领导,局属高等学校应有一位院、校长负责此项工作,并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制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编写教材。设置必要的教学实验设备。学员可以借阅学校的图书资料。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报我局有关部门核定,并抄送科教司。
六、考试与考核。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学习结束后,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查或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培训或进修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书。
七、学期总结,每期培训班或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办班学校做出总结,连同学员成绩登记表报我局有关部门,并抄送科教司。
八、经费、培训班和进修班的收费标准和学员的有关费用开支按1979年11月22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教学计划之内的实习应在学校所在地就近安排,所需旅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九、培训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每年9月底以前,按照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分级分工培训的范围,机关各业务部门、公司和情报所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在局属高等学校办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计划送科教司,由科教司综合平衡,并征求有关学校的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