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股份公司的理的职权及职责/唐青林

时间:2024-07-07 13:4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股份公司的经理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股份公司的经理
经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他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和实施董事会所决定的政策。关于股份公司的经理的规定,新公司法只用了两个条文来明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以说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经理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股份公司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地位、职权等也基本相似。应当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经理是“可以设”的任意性机构,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经理则是强制设置的机构。
另外,公司法还新增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于公司的义务,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新公司法上述两条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受侵害,规范公司的运营和治理。但笔者认为,从逻辑上来讲,此两条置于此处有点不合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国发〔1994〕37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
(一)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
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和技术水平较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因此,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并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三)《中国21世纪议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迈向21世纪的指导性文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我国今后15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强调,今后经济工作中一定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有益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质消耗,从而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同时
,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与资源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从而推
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三)《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了科技进步对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各领域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清洁能源技术、能源有效利用技术以及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等;

要加强重大工程和区域、行业的软科学研究,为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科技支持。
(四)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项活动中,必须努力做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节粮,千方百计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消耗,大幅度提高资源、能源和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努力减少直至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各地区、各部
门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分阶段的实施节约资源行动计划和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结合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工程和生态农业的推广,通过调整农业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加大科技兴农的力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资源持续利用,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将农业引向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防治土地荒漠化和草场退化,努力扩大森林植被覆盖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及海洋资源,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和乡镇的环境污染
控制,对污染相对严重的城市和区域进行重点治理,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针对各自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计划。
(二)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
行修改、完善,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计划进行评估,以避免重大失误。
(四)各地区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城镇建设,做好并继续选择一批有一定实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推广意义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的行政区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实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在实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能力。要为具体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有关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加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教育过程中,在小学、中学的有关课程或课外读物中要编入控制人口增长、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可开设有关可持续发展课程。
(二)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应尽快组织编写《中国21世纪议程》普及本。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电影、广播、报刊、书籍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组织创作一批反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优秀作品。各类学术部门和科研团体要组织动员专家学者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要对各级管理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干部学校、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干部宣传《中国21世纪议程》,使他们不断增进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解和认识。
(四)研究、制定和修改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试行。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
通和经验交流。
(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中国21世纪议程》的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改进和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使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进入有关决策程序的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价的制度等,以保证《中国21世纪议程》有关内容的顺利实施。条件成熟
时,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中增加评估《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情况的专门内容。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管理机构应归口负责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工作。
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合作热点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二)在国际合作中要体现我国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视,有关示范工程和加强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的各类国际合作计划。



1996年7月19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用于应由市级解决的,但无现行政策支持的特殊疑难、遗留信访问题的救助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暂定1000万元。


第三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安排,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户结余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利息收入应继续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信访稳定相关用途。


第四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应用于解决涉及市级相关部门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信访事项,应由县(区)及县(区)以下处理的信访案件不能使用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


2.救助为主原则。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救助为主的原则,确保事关民生的信访问题得到合情合理解决。


3.侧重解决疑难、遗留信访问题原则。应重点用于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尤其是长期遗留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三分离”信访案件。


4.息诉罢访原则。通过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使信访问题得到一次性解决,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同时,市信访部门应将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抄送涉案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完善政策,避免再次形成同类信访案件。


5.专款专用原则。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信访部门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相关工作经费。对于现行政策可以解决的信访案件,应交由相关部门按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遗留积案;


2.责任主体不清的复杂疑难案件;


3.司法途径穷尽,上访人生活困难,需要法外救助的涉法案件;


4.需要稳控的“三跨”、“三分离”信访积案;


5.上访人因生活困难,在上访过程中发生且不能自理的交通费、伙食费;


6.国家和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交办的需要重点解决的信访案件;


7.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访案件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市信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协助拟救助对象填报《盘锦市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救助申请表》。


2.市信访局提出申请救助金额及明细并附救助原因等情况说明,市财政局对救助金额提出审核意见。


3.市信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对拟救助事项进行终审,并由召集人签署意见。


4.救助资金经终审同意后,市信访局与被救助对象签订《息访协议书》,并发放救助款。


第七条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确定;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字后实施救助;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的救助资金额度较大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市信访局应将救助情况汇总并分别抄送相关涉案部门,配合涉案部门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避免同类信访案件重复发生。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及时向市信访联席会议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骗取、挤占、挪用信访稳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和相关行政责任。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要及时了解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