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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李志刚

时间:2024-07-01 18:5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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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

李志刚 吴爱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满足消费者对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要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适当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相互利益的均衡。
第四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与规划、建设、交通、旅游、教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区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布、召开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如实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和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误导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不得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依法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挑选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不得损坏商品和服务用品。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实际收费高于明示价格的,有权按照明示价格付款。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资料、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投诉、申诉、检举、控告后,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aed646004077626d85a9e726bedaaa55/1374647320641.pdf?MOD=AJPERES&name=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pdf

附件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b00773004077626d85aae726bedaaa55/1374647320688.pdf?MOD=AJPERES&name=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pdf

附件3: 废止文件目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b1d136804077626d85abe726bedaaa55/1374647320731.pdf?MOD=AJPERES&name=废止文件目录.pdf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1995年6月8日我行印发了《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进出银项发〔1995〕第104号),通过近一年的试行,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得到了提高,指标测算工作逐步规范。但由于去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两次较大调整,原测算指标的内容发
生了相应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指标测算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项目评审部。

附: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

一、指标与说明
(一)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双方签订的出口项目合同总成交额,包括项目延付利息。
(二)项目净收汇
项目净收汇是指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合同项下的佣金等后的净额。佣金是指出口商从合同总金融中向中介商支付的中介费用。
(三)项目用汇
项目用汇是指出口商为出口本项目产品需从国外进口材料、零部件、设备等项物资的外汇支出,以及用外汇支付运输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支出。
(四)项目净创汇
项目净创汇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最终取得的外汇额。它是项目净收汇扣除项目用汇后的净额。
(五)项目总收入
项目总收入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它是用项目净收汇乘以适用的银行公布的美元等外汇对人民币的买入价折合人民币的数额。
(六)项目总支出
项目总支出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的总开支。外贸企业项目总支出由收购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项目总支出由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其中生产成本由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制造费用构成)。这里的财务费用是
指项目出口商向我行筹措项目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各种手续费等费用支出。项目总支出中包括价外征收的增值税。
(七)项目利润(退税前)
项目利润(退税前)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在退税前实现的总收益。它是项目总收入减项目总支出后的净额。
(八)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的应由国家退还给项目出口商的进项增值税额。应收出口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1.若收购价(或采购价)中不含增值税,则
应收出口退税=收购价(或采购价)×适用退税率

2.若收购价(或采购价)中含增值税,则
应收出 收购价 适用退税率
= ×-----------
口退税 (或采购价) 1+适用征税率
(九)项目利润(退税后)
项目利润(退税后)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在退税后实现的总收益。它是项目利润(退税前)与应收出口退税的和。
(十)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的项目利润(退税后)与项目总收入的比率。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100%
(十一)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每一单位净收汇的成本耗费。出口换汇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换汇成本=项目总成本/项目净收汇
其中:项目总成本=项目总支出-应收出口退税
(十二)项目已收定金
项目已收定金是指按出口商和出口商双方签订的出口项目合同规定,由项目进口商向项目出口商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十三)项目贷款最高额
项目贷款最高额是指项目出口商出口产品可向我行申请的出口信贷的最高额度。项目贷款最高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项目贷款最高额=项目总支出-项目定金-贷款利息-企业自筹

二、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表
(一)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表(外贸企业)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
| 测算指标 | 行次 | 金 额 |
|-------------------------|----|---------|
| 一、合同总金额 | 1 | 万美元|
| 减:佣金及其他 | 2 | 万美元|
| 项目净收汇 | 3 | 万美元|
| 减:项目用汇 | 4 | 万美元|
| 项目净创汇 | 5 | 万美元|
|-------------------------|----|---------|
| 二、项目总收入(汇率:______) | 6 | 万元|
| 减:项目总支出 | 7 | 万元|
| 其中:收购成本(含增值税) | 8 | 万元|
| 销售费用 | 9 | 万元|
| 管理费用 | 10 | 万元|
| 财务费用 | 11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前) | 12 | 万元|
| 加:应收出口退税 | 13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后) | 14 | 万元|
|-------------------------|----|---------|
| 三、销售利润率 | 15 | %|
| 出口换汇成本 | 16 | 元/美元|
| 项目已收定金(定金比例:_____%) | 17 | 万美元|
| 项目贷款最高额 | 18 | 万 元|
------------------------------------------

计算公式:
(1)-(2)=(3)
(3)-(4)=(5)
(6)=测算时即期或当月一日汇率×(3)
(7)=(8)+(9)+(10)+(11)
(12)=(6)-(7)
(13)=(8)×适用退税率/(1+适用征税率)
(14)=(12)+(13)
(15)=(14)/(6)×100%
(16)=〔(7)-(13)〕/(3)
定金比例=(17)/(1)×100%
(18)=(7)-(17)-(11)-企业自筹
(二)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表(生产企业)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
| 测算指标 | 行次 | 金 额 |
|-------------------------|----|---------|
| 一、合同总金额 | 1 | 万美元|
| 减:佣金及其他 | 2 | 万美元|
| 项目净收汇 | 3 | 万美元|
| 减:项目用汇 | 4 | 万美元|
| 项目净创汇 | 5 | 万美元|
|-------------------------|----|---------|
| 二、项目总收入(汇率:______) | 6 | 万元|
| 减:项目总支出 | 7 | 万元|
| 其中:生产成本(含增值税) | 8 | 万元|
| 其中:材料费用 | 9 | 万元|
| 人工费用 | 10 | 万元|
| 制造费用 | 11 | 万元|
| 销售费用 | 12 | 万元|
| 管理费用 | 13 | 万元|
| 财务费用 | 14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前) | 15 | 万元|
| 加:应收出口退税 | 16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后) | 17 | 万元|
|-------------------------|----|---------|
| 三、销售利润率 | 18 | %|
| 出口换汇成本 | 19 | 元/美元|
| 项目已收定金(定金比例:_____%) | 20 | 万美元|
| 项目贷款最高额 | 21 | 万 元|
------------------------------------------

计算公式:
(1)-(2)=(3)
(3)-(4)=(5)
(6)=测算时即期或当月一日汇率×(3)
(7)=(8)+(12)+(13)+(14)
(8)=(9)+(10)+(11)
(15)=(6)-(7)
(16)=(9)×适用退税率/(1+适用征税率)
(17)=(15)+(16)
(18)=(17)/(6)×100%
(19)=〔(7)-(16)〕/(3)
定金比例=(20)/(1)×100%
(21)=(7)-(20)-(14)-企业自筹



199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