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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陈长明

时间:2024-07-04 09:1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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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高邮市交巡警大队 陈长明

我们在日常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中,对某个时期、某个阶段或某条路段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和评价,往往是从人、车、路和相关的交通环境因素入手,就其存在的表面现象进行客观的归类、评析,以期找出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然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其事故本身的成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于这些因素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思考,可以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辖区交通安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00四年十月至二00五年二月底,江苏省高邮市辖区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0起,致54人死亡,多人受伤。在这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事故成因分析和评价当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也同样令人思考。
思考之一:为何事故死亡人员中以农村老年人居多?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的54名死亡人员中,超过55周岁的有24人,其中超过65周岁的有10人,几乎都是农村或城区近郊的农民。在交通方式上,有骑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的,有骑小人力三轮车的,也有是步行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都是单独出行或两老人出行。2004年12月6日,高邮市送桥镇的李某(69岁)骑电动自行车带着老伴(68岁),在横过公路时被一货车撞击,李某当场死亡,其老伴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月5日,高邮市甘垛镇80岁的老妇徐某独自回家时,被一农用三轮车撞倒医治无效后死亡。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除了事故本身的成因外,笔者还注意到了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
一是农村人口的结构有了新的变化。近年来,农村的青壮年或有劳动力的中年人,除自主创业外,在农闲时大都到城市里打工、经商,家中留守的除了小孩就是老人。因此,农村的老人缺少应有的照顾,在外打工、经商的人更是无暇顾及到家中老人的出行安全,在个别交通事故中甚至老人因车祸死亡数日,其家人还不知道。
二是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精神生活空泛,除了在家照料小孩或忙于力所能及的家务外,老人们最多的是打牌、串门,对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一般性常识知之甚少。随着农村“通达工程”的实施,过去的家前屋后现在都铺上了道路,农村的老年人一下子还不能适应,因而在参与交通时存在一种随心所欲的盲目现象。
三是一些交通工具不适合老年人使用,如电动自行车,其车速与老人的反应不能成正比,在参与交通时,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往往对危险的情况,眼睛看到、心里想到,但手脚却不能及时做到,导致事故发生。再如小人力三轮车看起来比自行车平稳,实际上小人力三轮车轮距小、轴距短,车龙头稍有急转就会翻车,致使骑车的老人摔倒、受伤。
四是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还不到位。无论是宣传的形式,还是宣传的内容,都没有或很少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特点,忽视了对这一正在成为交通事故高危群体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
思考之二:为何小型客车的肇事率越来越高?
在上述的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小客车的多达12起,其中一起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有2起。2004年10月28日江苏兴化籍驾驶员陈才军驾驶苏EE2951号小客车追尾撞击停在路边的小货车,致小客车中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人死亡。2004年10月29日0时许,江苏睢宁籍驾驶员许光怀驾驶苏AZ0570小客车,追尾撞击因缺油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致小客车中2人死亡。2005年2月11日、2月13日(均在春节期间),两辆小客车分别在白天撞击自行车,致2人死亡、1人受伤。此类案例还有很多,其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同样令人思考。
一是肇事的小客车除个体车主外,以小老板居多。在此类人群中,绝大多数小老板成天忙于生意业务、忙于应酬接待。他们开车的机会并不多,开车的技能也不好,偶尔驾车遇有突发情况时,措手不及,难以处置,发生事故就在所难免了。
二是拥有私家车的小老板,对事故损害的后果不在乎。处理事故时以“财”服人,以为只要给钱,就能息事宁人,况且事后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所以认为出了事故也不要紧。如2005年2月11日的一起“别克”商务车撞人致死的交通事故,驾车人是苏南某台商独资企业的部门主管,出事后摔出20万“摆平”了死者家属(按死亡赔偿标准只有10余万元),对事故后果有一种不在乎的心理,这种不良心理导致“小老板”私家车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
三是对肇事者难以处罚或处罚过轻。这也是小客车肇事率越来越高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一些地方上发有“绿卡”的小老板,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只要够不上主要责任以上的,交警部门最多只能按其发生事故时的违法行为(如超速等)罚款和记分,除此以外既不能扣证、销证、更不能抓人,使得一些素质低下的小老板有恃无恐、胆大妄“开”。
思考之三:为何农村支线道路的事故率居高不下?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农村支线道路的就有21起,致2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干线公路(城区道路除外)。农村支线道路上的交通流量相对于干线和城区道路而言要小,交通密度更低,但交通事故却多发。笔者认为,这与当前的农村道路状况和交通管理的状况有着直接关系。
一是在农村,道路通车里程越来越长,乡到村、村到村、村到组都铺上了路面,但其道路的等级却很低,特别是村到村和村到组的道路,虽然大部分都已实现硬质化,但其路面宽度严重不足,一般都在3米以下,宽的也不会超过5米。车行其上,交会困难,与人混行时,人占道、车挤人,一旦避让不及就会酿成事故。
二是在农村,对道路的乱连、乱接、乱堆、乱占现象严重。道路两边的庄台住户,随意与路连接,形成许多不规则的小交叉路口,而这些小交叉路口的两边往往又堆有很多的杂料,形成视线盲区。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乡、村、组三级无人管理,加上行人乱穿,车辆驾驶人防不胜防,交通事故隐患严重。
三是在农村,交通管理的面不够宽,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只能忙于应付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管理,对农村支线道路失管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村到村、村到组的道路几乎无人管理。一些地方虽然在农村派出所实行了驻所交警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更多的是注重形式,实实在在的内容却很少。
四是在农村,农民的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而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交通安全“创安达标”活动,往往做的是表面文章,树几块牌子,拉几条横幅,或者签几张责任状,做一些应景的台帐,农民出行安全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或者落实。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民生得到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世博会筹办有序推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保持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从全市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发,抓紧制定和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继续审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等4件法规草案。适时安排审议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消防条例(修改)、专利保护条例(修改)、旅游条例(修改)等7件法规草案。抓紧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工代表大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动物防疫、可再生能源、控制公共场所吸烟、终身教育促进、防汛、建筑节能、内河航道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13件立法预备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相关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尽可能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和破解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起草质量。发挥立法研究所在立法调研和起草中的作用。

  (三)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水平。组织好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能充分发表意见。加强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配合,改进法规草案解读方式,提高解读质量;对社会关注、争议较大的重要问题,加强调研、协调和论证,切实做好法规的审议工作。法制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四)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都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拓展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进一步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落实保增长政策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推进节能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清真食品工作、处理“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问题等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预算和计划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听取和审议200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规范预算管理。开展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调研。

  (七)开展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以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

  (八)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九)做好监督调研工作。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各委员会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贯彻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监督调研,为常委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打好基础。以迎世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主线,结合相关工作,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十)增强监督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更多运用问卷调查、明察暗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准确掌握实际情况,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健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制度,强化审议意见的法定效力,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继续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工作,推动“一府两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以提高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处理质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以及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完善发挥代表作用的体制机制,改进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十一)加强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审议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督促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议案审查结果报告。听取和审议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和解决率。

  (十二)认真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常委会立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确定调研和视察选题要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方式方法要更注重从代表实际出发,增强调研和视察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十三)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委员会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联系,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加以吸收采纳。

  (十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协助和支持代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举单位和群众、参与接待选民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适时宣传和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做法。

  (十五)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履职轮训和专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寄送有关资料,继续组织形势报告会,关心代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服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宣传人大工作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扩大公众知情权与接受公众监督相结合、拓展宣传内容与改进报道方式相结合,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

  (十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和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人大制度的理论宣传。

  (十七)加强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制定宣传计划,加强各方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定期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工作情况,公布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重点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常委会审议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改进宣传报道方式。加强宣传报道策划,在认真办好常委会公报、《上海人大月刊》和上海人大公众网的同时,拓展与各新闻媒体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综合性、多角度、立体式的报道,提高报道的深度。抓住常委会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议题,利用各类交流平台,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与市民群众的交流互动,增加群众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十九)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的友好往来。通过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加强与外国议会和友好城市议会的交流,借鉴国外议会的成功经验,主动宣传我国和上海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解决常委会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常委会围绕大局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提高常委会思想业务水平。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继续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组织好常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讲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不断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常委会履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课题研究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对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二十一)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健全和规范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加强立法和监督的前期调研,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了解实情、提高审议质量上。加强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提高整体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的水平。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考核、培训、交流等机制,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资产和财务管理、文件处理和流转、接待联络等工作,确保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学习型机关与和谐机关建设,继续关心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附件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法规名称            提议立项单位  前期工作情况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提交审议时间  备注

一、拟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目(11件)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科文卫委   08年跨年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办法(修订)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城建环保委    08年跨年   市绿化市容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3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内司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民政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初审

4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财经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息化委          八次会议初审

5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财经委法制办  已提交法规案  市金融办  市人民政府  拟2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6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拟4月提交常
                        法制办              交通委          委会审议

7 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进行    市旅游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调研起草                 委会审议

8 上海市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地震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9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环保局  市人民政府  拟8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10 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改)           内司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  拟10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11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委    正在进行课题   市知识  市人民政府  拟12月提交常                                          法制办      研究、立法调研  产权局         委会审议


二、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13件)

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综治办  市人大内司委

2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总工会  市人大内司委
                                
3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息化委

4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农委   市人民政府
                                 中存在的问题进
                                 行梳理

5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发展   市人民政府
                                         改革委 

6 上海市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7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8 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水务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9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交通委

10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1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住房保障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中存在的问题进 房屋管理局
                                 行梳理

12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    法工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人大常委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暂定名)                         会法工委


立法调研项目(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情况      十三届五年规划情况    调研部门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残联
   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问题进行梳理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的前期工作 正式项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法(暂定名)

4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正式项目     市文广影视局

5  上海市实验动物条例(暂定名)       已有初步调研成果      预备项目     市科委

6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交通港口局

7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暂定名)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8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绿化市容局

9  上海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项目库      机场集团

1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政府侨办
保护法》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人事代表工委
   规定(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2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预算工委
                        问题进行梳理

13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立法研究所

  附件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着眼于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2009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各项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落实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处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和对策、方案推进和实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世博会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服务企业、促进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快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举办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HTSS〗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化公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市民出行条件等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依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在继续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同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真食品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清真食品管理及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供应保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授权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保障世博会筹办工作顺利进行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三)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四)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前4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第5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上述5项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况。重点检查本市改善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质量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上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常委会监督调研

  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

  对列入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依照监督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注重实效,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如期完成。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 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