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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付百平

时间:2024-07-06 03:0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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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雅典民主法制的局限性
付百平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20)


[摘要] 雅典城邦作为雅典民主法制的摇篮创造了先进的民主政治体制,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选举、审判、监察等制度上都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瑕疵。我们在解读雅典民主政治之时也少不了去剖析其不足之处,以警现代。
[关键词] 雅典;民主政治;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局限性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体现
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及体现。雅典的民主政治起源于氏族社会,到奴隶制时期,实现了由君主体制到九个执政法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转变。后来通过德拉古(Draco)立法、梭伦(Solon)改革、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终于到了雅典的民主政治。“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Herodotos)的《历史》一书。在古希腊文中,“民主”(Demokratia)是“人民(Demos)”和“权利(Kratia)”两词合成,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之意。意大利文、英文、德文、法文和俄罗斯文中的“民主”都从其演变而来。尊重人格、保护人权,公民自治是希腊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民主政治思想在那个时期达到了最高水平,在选举权、审判权、监察权以及行政权上都有突出的体现。
(一)、选举制度。雅典实现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主要体现在公民大会上。凡年满二十岁的雅典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选举出城邦重要的公职人员。其职权是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评定军功等。如“执政官和十将军的选举就在公民大会上举行 [1] ”。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工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都黯淡[2]”。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
(二)、审判制度。梭伦改革后,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平均每个有五百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陪审员由年满三十岁的男性公民通过抽签方式充任,陪审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受理公民的“不法申诉”。对案件的受理采用开庭方式,经过原、被告的辩论后,由陪审员秘密投票得票多者胜诉。因陪审判决即是一审判决有是终审判决,故“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效力[3]”。
(三)、监察制度。雅典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发达,陪审法庭除是最高司法机关外,还是最高监察机关,有批准或否决五百人议事会的权力。此外公民也可以行使监察权。在雅典,官员的当选必须经过公民的严格监察。
1、在任职前其资格需先经审查,包括:出身、财产、人品、信仰、是否尊重父母、是否服兵役等。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由五百人议事会作初审,如有问题则提交法院判决决定是否任职。
2、官员任职期间也要收到审查。如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中都要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任何一个官员,他便要到陪审法庭受审,如有罪,则判决他的刑罚或罚金,如果无罪,他将复职[3](p64)。
3.官员在其任职期满后,还要接受审查。在其离任时,会有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有贪污或者受贿,即送交法院判决,通常对其课以非法所得的十倍罚金[4]。
4、不法申诉。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法,都有权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在控诉期,该法令暂停实施,如作肯定判决该法令就会被撤消。
5、贝壳放逐法。他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设置的。每个春季非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方式提出是否有被放逐的人,如果有就召开第二次会议,每个人都在陶片或者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
(四)、行政制度。五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政务,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和主持大会。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而且分工明确,主要有六个司法行政官、祖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下面又设有各级大小官员。但他们产生的方式不太相同。六个司法执政官及他们的书记均由抽签选举,而王者执政官、祖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各有两个助理,由他们自己选举。这些人的资格在其任职之前都由陪审法庭审查,卸任时并需作报告。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
雅典的民主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机制上实行任选制;在形式上赋予全民参与的机会;在实践中,到伯里克利时期也彻底摆脱贵族的控制,出现了“三权”的雏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因素导致的局限。
(一)、权利产生的局限
1、“公民权”的限制。雅典人的公民意思相当强,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只有雅典的公民才享有其权利,公民称号和公民权对于雅典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一个人如果只拥有巨额的财富和出身于名门世家,而不享有公民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事实上雅典通过对公民权的限制来剥夺广大下层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在古代希腊语中公民Polis源自于Polites,后者是城墙的意思,Polis本意就是住在城墙里的人,古代拉丁语中公民Civilis也和城墙Civitas有关。公民社会在古代地中海世界最初形成便是在城邦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墙内的居民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公元前431年雅典居民人数约为40万,而享有公民权的只有4.2万,只占总人数的1/10左右[5]。(1)、并非生活在雅典城邦的所有人都当人看,在雅典1/3以上的奴隶被看作奴隶主的财产和工具,可以自由买卖。在罗马,曾经只有罗马本邦人才是罗马的公民,即便是被称为“罗马人的盟友”的意大利人也不具有公民资格,罗马的公民社会结构范围过于狭窄(2)、也“并非所有被当人看待的都可以成为雅典公民,外邦人和工商业者都不享有公民权”[6]。(3)、“一个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获得一方面要看其父母是否都是本邦公民”[3](P189)。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有与其公民资格相适应的土地。(4)、在雅典从事工商业的大多是奴隶和外邦人,“本邦人如果从事工商业达到一定期限也会被取消其公民资格[7]”。(5)、占成年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不分其阶级一律不享有公民权,更谈不上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妇女在雅典地位极其低下,这与古希腊的传统习俗分不开。就统治能力来说,柏拉图认为:“在治理国家方面,女人也能干,但在干一切事物时女人总比男人低下[8]”。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指出:“男女之间的高低之分是合乎自然的,因为男人能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欲,而女人往往成为情欲的俘虏。”作为其他民主权利基石的公民权之狭隘性暴露了雅典民主政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国家政权始终把握在他们手中。
2、“公民权”实现的局限性。雅典的民主政治名义上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但实践中本来就之占人口总数大约1/10的公民,也并不一定都完全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还必须受到内外因素的制约,实际上真正能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公民少之又少。(1)、法律中的法最本质的内涵应该是平等,应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特权的存在“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拥有最高权力就是贵族政治。[9]”而雅典以其法治和民主著称,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梭伦一边说:“我们制定了不分贵族,一视同仁的法律,为每个人都规定了公正的正义[10]”。却在另一边将公民按财产的多寡分为四等,即五百斗级(Pentacasiomedimni)、骑士级(Hippes)、双牛级(Zeugitae)和日佣级(thetes),并分别赋予每个等级的公民不同的权利。如改革中的四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第四等级的公民是不能参加的,高级官员也只能又一、二等级的公民担任,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员,第四登记却不能担任任何公职[6](p24).(2)、财力的限制。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中,其中贫穷以及居住在远离城邦的公民事实上也行使不了公民权,能够参政的只占公民总数的十分之一二。究其原因,财力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首先,雅典城邦极其重视战功和公役,每一个能够实际完全享有参政的公民必须要服兵役,保卫自己的城邦,而对当时要靠自备武器和粮食的战士来说,就一定要有购买能力,这样就把那些贫穷的公民阻在参政大门之外。赫尔俄德曾经说过:“假若没有充足的粮食存结起来,……那么,你就不要参加公民大会,听取法庭诉讼。[11]”其次,雅典城邦实施直接民主制,每年的政治活动十分频繁,大约每十天就要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其他的活动就更多,如此频繁的政治活动是普通公民在经济上无法承受的。再者,雅典的官员早期是无薪制,虽然后来公职津贴保证一般公民有出任一般公职之机,“但最重要的掌握实权的将军仍是无薪报酬的,于是一般公民对比极难企及[12]”。下层阶级为生活所迫,更不敢有人问津。(3)、公民时间的限制。如前所述,每隔十天左右公民就得前往雅典城邦去开会,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放弃生产特别是远离城邦的公民在时间上难以行通。过多的民主会议已与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部分人照样不能行使自己的公民权。(4)、参政能力的限制。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其会议时间每次只一天,但它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十分繁杂。大到战争,小到纠纷,都要过问,而且程序极其严格,只有少数有才能和职位高者才拥有发言的权利。演讲口才在此时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雅典绝大部分的人才也是这时候被发掘的,如古希腊的几位出色的政治领袖就都是出色的演说家。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没有多数人的呼应,恐怕很难有什么号召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对参加城邦就必须拥有自己强大的军事力量。在雅典帝国形成之后,打击波斯入侵、与斯巴达一决雌雄以及攻打伯罗奔尼撒同盟等就需要庞大的军队。这部分屯国兵也不能出席。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只占公民总数的1/5左右。[13]
3.选举的不科学性。选举在雅典人的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有公职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它的科学性也同样受到质疑。(1)民主选举与生产方式不协调。如前所述,雅典民主政治生活频繁造成“政治肥大症”,与广大劳动者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特殊性有着严重的矛盾,导致社会生活各种功能之间的深度失横,使其他机制功能失调。(2)选举表决方式的原始性。抽签选举和举手表决在雅典民主只中占有绝对的地位,许多政府官员都是由此产生。如十个陪审法庭的5000人的民主中的实际作用。其随意性与幸运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盖过民主的实际意义。我们不能抹去举手法在直接民主中的实际作用,但选举人的正当权益,尤其是不受干扰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3)选举不能尽才为用。在抽签选举中公民不能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来选择自己胜任的职业,忽视了不同公职之间的特殊要求,也不利于公民特长的发挥,这不仅不能有益工作效力,甚至适得其反。苏格拉底就曾指出:“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因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作错了的话其危害要比在管理国家方面发生错误要轻得多。[14]”
(二)审判制度的局限性
1.犯罪处罚的不平等。在有关犯罪的处罚上,柏拉图公开认为:“根据犯罪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15]”。在实践中,雅典法律将雅典人分为三种,一是本邦公民,二是外邦公民,三是奴隶。总的处罚原则是富者多罚,保护本邦公民的权益。本邦公民伤害了自由民可以支付罚款,外邦人伤害了自由民则被驱除出境,奴隶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因为奴隶作为财产而存在,是谈不上权利的。
2.一审终审。雅典为了审判的效率而实行一审终审,起弊端显而易见。判决是最后的判决,不能上诉也无法上诉因为根本就无上诉法院法院的第一审就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且在起诉上只有男性公民才有次项权利[16]”,这种程序在客观上不利于使犯罪份子得到惩罚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专业人员素质的限制。对一般官吏而言,没有严格的素质要求,有无德才在任用上没有任何差别。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多数缺乏必须的法律知识,苏格拉底就曾批评雅典民主政体中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要求其领导者具有任何特殊的知识,它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之手”,加上当时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这样的审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当时没有律师,判案的根据就是原告的申诉和被告的申辩,不擅言辞者时常败诉。“在大部分诉讼案件中诉讼的胜负主要不是取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取决于诉讼双方及其证人,以及那些在法庭上替他们讲话的朋友的态度,看他们像不像清白无罪,看他们是否说实话,看他们的发言技巧,看他们的品行是否端正。[17]”这一方面造成了审判的不公,另一方面也埋没了人才。
(三).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1.提案负责制。雅典的提案负责制使监察制度受到严重打击。“公民大会提出的新议案如陪审法院与城邦基本法相抵触,不仅法案要被撤消,而且提案人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6](p24)”从此广大公民的监督意识一蹶不振,甚至许多不法行为无人敢问。
2.陶片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本意是将那些公认的危害份子驱逐出境,但结果确实剥夺了仅为嫌疑犯公民的辩护权,使其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失去公民资格。那种纯粹的主观意识行为可能使真正拥有先进思想而不被人们所接受的先驱惨遭不幸。苏格拉底之死,不敢说与此无任何关系。那些杰出的人物,能真正掌握真理的少数往往成为时代的牺牲品,新思想因此被压制。
3.用公权谋私利。雅典的公民大会一方面体现出民主,另一方面却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每次公民大会,豆油可能受到能言善辩的野心家的煽动。“一些公民,不论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的利益”[18],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种绝对的少数服从多数往往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知识一种形式上的众意。卢梭曾指出:“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19]”。例如远征西西里的错误便是阴谋家基比阿斯蒙骗众人的结果,使雅典丧失了与斯巴达对抗的精锐海军。还有公元前406年的“阿基纽西海战的胜利悲剧”,使大批的军事人材死于非命。这些都是统治集团的野心人物为一己私欲而达到清楚政敌的目的行为,与监察制度的缺陷很难分开。
(四)权力机构臃肿和权力制约的混杂
1.工职人员过多。如前所述雅典的政治建立在直接的民主之上,甚至后人把他的政治称为“贫民政治”。雅典的民主靠庞大的政府机构来维持。据统计,雅典有陪审员6000人、弓箭手1600人、骑士1000人、议事会议员500人、卫士1000人、国内官吏700人、重装兵2500人,此外还有其他公事者。两万多人的工职人员在“面积不过2556平方千米,人口在雅典帝国全盛时期不过40万人中[20]”,在当时经济条件下已是相当庞大。亚里士多德估计:“每年六个雅典公民中就有一人可能担任某种官职[21]”。难怪亚里士多德感叹:“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22]”。此外,还有全国性的集会。其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难承受,最终也会造成雅典的“政治肥大症”。
2.工职津贴。工职津贴是伯里克利为了吸引下层公民参加城邦管理而进行的变革,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些津贴取之与民而用之于政,反而加重下层阶级的经济负担。在形式上激励了参政,本质上却将他们连根拔起——一个连生活都没有着落的人,最如何也无心参政议政。
3.三权合一。在雅典全部的行政官员并不是组成某一个行政首脑同意领导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和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负责。这样一来,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与行政权很难分开。而且陪审法庭既行使司法权又参与立法,其主席相当与一天一夜的国家元首,可管理城邦各项事务,其权限划分和设置混杂而有交叉。
雅典民主政治除上述的一些限制外,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权更替频繁,各级官吏限任期太短,除交接权力外,实际工作时间很短,使得工作缺少连续性与积极性,对经验的积累和责任心的提高都为不利。这里限于篇幅,就不详细论述。

                三.结语
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了古代之颠,不管是在政治还是在法治上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财富,特别是为大陆法系国家贡献了蓝本,为近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史实材料,也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最早的基石。然而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限制与不够完善,但从历史观的态度去审视,雅典的民主政治比起同时代的其他国家都有过而不及。我们在正确看待历史的同时,能以史为鉴,为工创今日的现代民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P261.
[2]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M].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P209.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57,P49.
[4] 任寅虎.古代雅典民主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P39~40.

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关于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关于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银协发[2008]93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相关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关于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工作的几点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定期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关于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工作的几点意见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各主要国家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严峻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对我国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为应对危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保持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就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自律约束,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一、增强忧患意识,在年底前进一步加大拨备力度,认真做好呆坏账核销,留出空间,守住底线,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持稳健经营。各会员单位应充分估计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在年底前,各会员单位的领导要亲自组织,重大项目亲自挂帅,抓紧按照财政部新的坏帐核销办法,按照“帐销、案存、权在”的要求,加大核销力度,同时严格做好已核销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应加强对区域经济、行业特点的分析,准确评估未来一段时间的经营效益,保持自身的稳健经营。

二、确定贷款定价合理浮动范围,在提高自身效益、合理防范风险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应将央行此次降低利率所释放出增加流动性、保持经济增长和稳定市场预期的信号传导给客户;应通过合理的信贷价格,降低客户债务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作出积极贡献;应重点加大中央已确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和行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民生工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防止以贷款风险定价为由将利率调整这项严肃工作落不到实处。

三、严格遵守银行理财业务各项监管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客户细分和目标客户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合规性管理,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之外的或不可能实现的收益;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准确、充分地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必须做到让客户掌握产品运作动态,让客户适时透彻了解产品风险属性,共同维护银行业诚信服务形象。

四、制定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中间业务增长目标,充分体现好字当头的科学发展理念,审慎提高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标准,为银行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各项服务价格应进行合理科学的成本测算,坚持定价测算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定价能力;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好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宣传引导和争议处理工作,对服务收费加强管理。应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及时总结、宣传银行改进服务的经验和举措,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在应对危机的非常时期,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按照《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对上述工作的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会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自律惩戒措施。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1日公布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若干经营者参加,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物资交流会、商业街、商业摊点群及出租柜台、店铺的商场(店)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镇、农村牧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市场。
第五条 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农牧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控告商品交易和市场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的原则,符合城建、交通、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均可以开办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
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二)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土地、房屋使用证明或场地租用协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市场开办者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注册的,颁发《市场登记证》。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冠用“青海”或“青海省”字样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三条 市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市场管理组织,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市场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定市场管理公约;
(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市场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经登记注册的市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拆迁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物资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在15日前到会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商品交易
第十七条 凡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和租赁柜台、店铺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
销售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实行专项许可制度管理的商品,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均不得出租、转让和出借。
第十八条 在市场内从事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的经营者和从事信息、咨询及中介服务的经纪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市场进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农牧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权(牧)副产品,应凭村(牧)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前应当检疫、检验或者报验的商品,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疫、检验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进入市场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场公约和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的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二)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
(三)使用法定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五)维护市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六)对消费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的,不得拒绝或出具虚假购货凭证;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下列物品;
(一)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四)走私物品;
(五)淫秽物品;
(六)军、警服装和执法机关的专用服装;
(七)注册商标标识、质量认证标识和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垄断货源;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尽少秤;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交易行为;
(四)组织开展市场规范化达标活动,创建文明市场;
(五)在市场设置公平计量器具;
(六)提供服务,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申诉;
(七)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物价、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农牧、烟草等行政部门在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与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行业组织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职能,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市场收取费用。在市场上乱收费、乱摊派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日用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的1%收取;
(二)农副产品按成交额的1.5%收取,对乡镇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收费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
(三)生产资料按成交额的3%收取。
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市场管理费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钱物,谋取私利。
市场开办者在其开办的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时,不得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扣、封存违法物品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查扣、封存违法物品必须制作法律文书,交当事人备查。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先行处理;无法找到当事人的,记录在案后可先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注册开办市场,对符合开办市场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开办市场条件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二)申请开办市场时,提供虚假证明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
(四)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营业执照进入市场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50元-300元的罚款;属企业的,处以500元-3000元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出借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100元-600元的罚款;属企业的,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三)租赁柜台、店铺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分别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四)对不亮营业执照经营的,责令改正,每次可处以20元的罚款;
(五)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零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处以50元-300元的罚款;对批发经营的,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六)销售违禁物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达标管理规定,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和警告。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扣、封存违法物品时,发生错扣、错封以及擅自动用、调换查扣、封存的物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权查处的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罚幅度采取行政处罚行为,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或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钱物的;
(四)不按规定收费或使用非法票据的;
(五)私分没收、查扣、封存的违法物品的;
(六)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