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钦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工作:
1、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钦州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权限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三、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资料,并同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同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钦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等事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1996年11月12日
卫生部关于对部分进出境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部分进出境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通知
((85)卫防字第1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境口岸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防止疫病传入或传出,保护人民健康,决定对部分进出境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检查对象
(一)国境口岸和进出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
(二)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
(三)由国外入境居留一年以上或我国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如留学生、进修生、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出口劳务、援外等人员。
对涉及上述(二)、(三)项的人员要做好宣传工作,自愿接受体检。
二、健康检查项目和具体办法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行业人员,按《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受体格检查的人员按健康检查表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附件一);
(三)对近日内要出境的交通员工、旅客可给予优先体格检查和发证,预约出检给予方便;
(四)健康检查完毕依照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的式样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附件二)。证明书要按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字体工整无误,照片加盖规定的印章(附件三);
(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者,可在证书上如实填注。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及麻风、开放性肺结核、性病、精神病和低能症者不发健康证明书;
(六)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证明者,经审查项目与规定相符,可换发国际健康证明书;项目不全者应补充检查,然后换证;凡发现伪造、涂改和不符合体检要求的体检证明,不换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七)签发或换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后,体格检查表和化验报告由卫生检疫所存档案,如受检人要求可影印发给付本,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方法》和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加盖照片的钢印和国际旅行健康体检表由各卫生检疫所按照式样制印及印刷。
2、国境口岸饮食行业人员健康证书,仍用原健康证书;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北京卫生检疫所统一印刷分发,各所需要数量报该所,经费由各所支付。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望做各项准备和宣传事宜。
附件:1、国际旅行健康体格检查表及检查结胶印式样;(略)
2、健康证明书签证章印模式样;(略)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八日